平学院行〔2026〕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学科专业布局,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办法》(学位〔2025〕22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学位〔2020〕29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以下简称动态调整),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学科发展规划与实际,在学校已有学位授权点总数不增加的前提下,自主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并可申请增列现行学科目录中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其他学位授权点。
第三条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以优化人才培养的学科和类型结构为重点,着力推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要求,限制增列当前培养规模偏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学位授权点。
第四条 学校建立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常态化工作机制。动态调整工作一般于每年上半年组织开展,具体时间安排以学校研究生处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二章 调整范围及原则
第五条 学校可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包括:
1.在专项合格评估(含限期整改后复评)中被评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
2.在周期性合格评估(含限期整改后复评)中被评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
3.在周期性合格评估中自评不合格进行限期整改后尚未参加复评的学位授权点;
4.放弃或不按规定参加合格评估工作的学位授权点;
5.经学校评估认定为限期整改,未通过整改期满验收评审的学位授权点;
6.连续3年未招生的学位授权点。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学院可申请主动撤销:
1.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或人才培养体系不完善,或不符合服务教育强国战略等情况的学位授权点;
2.不符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要求,拟停止招生、建设和发展的学位授权点;
3.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的学位授权点;
4.在校内自我评估中期诊断或者同行专家进校评估中被评审专家建议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
第七条 撤销硕士学位授权点,可按以下情况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1.撤销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可增列其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2.撤销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可增列其他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全校范围内统筹考虑其他优势特色学科、具有明显优势的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作为拟增列学位授权点。
第九条 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申请增列的一级学科点与学校现有一级学科授权点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申请增列的专业学位类别与学校现有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骨干教师不能重复。
第三章 调整工作程序
第十条 撤销。符合撤销条件的学位授权点,由所在学院提出撤销申请(跨学院招生学科应征求相关学院意见),或由学校根据全校学科发展需要提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名单,由研究生处对拟撤销学位授权点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增列。
1.条件论证。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学院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的最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开展对标自评,确认满足相关要求后方可开展学位点增列工作。
2.学院申请。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学院按照要求填写《申请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或《申请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连同论证报告等材料报送研究生处。
3.专家评议。由研究生处组织,聘请不少于5名同行专家(本地区外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组成专家组,优先聘请学科评议组成员或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对拟增列的学位授权点材料进行会议评议,专家同意票数应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评议专家一般应是申请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博士生导师,专业学位授权点评议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
4.研究生处对学院提交材料进行汇总,形成报告,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拟增列学位点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投票表决,形成学位点增列决议,并在校内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批准。经公示无异议确定撤销和增列的学位授权点,由学校报省学位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撤销的学位授权点,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增列,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培养并按有关要求完成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在专项合格评估(含限期整改后复评)中被评为不合格并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再作为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额来源。
第十五条 在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阶段,不得申请撤销本次周期性合格评估范围内的学位授权点。根据抽评结果被撤销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参加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根据抽评结果做限期整改处理的学位授权点,在整改期间不参加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切实履行学位授权点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学位授权点的日常管理与质量监控。研究生处负责对学位授权点建设情况进行定期跟踪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参与动态调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或上级部门如有相关新文件出台或政策调整,按新文件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