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全体研究生及指导教师:
为规范人工智能工具在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开题、撰写、修改、答辩等各培养环节的使用,严守学术诚信底线,防范学术不端行为,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中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指南》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具体实际,现就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人工智能工具规范使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开展学位论文与实践成果相关研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守正确价值导向
应当科学理性认识人工智能技术,依法依规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营造积极审慎、健康有序的人工智能应用环境,充分发挥人工智能工具在研究生培养中的辅助作用。
(二)坚持学术诚信原则
研究生应当在合理、规范的前提下使用人工智能工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术规范和学校有关规定,如实披露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情况,杜绝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三)坚持人工主导原则
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选题设计、研究实施、核心观点、创新内容、研究结论等应当由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人工智能工具仅可用于辅助性工作,不得替代研究生开展独立学术思考和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坚持安全合规原则
应当注重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确保数据来源合法、使用合规。不得将涉密信息、敏感信息、未经授权公开的科研数据以及其他不宜输入人工智能工具的信息上传、输入或者用于模型训练。
(五)坚持审慎使用原则
应当充分认识人工智能工具可能存在的信息幻觉、事实错误、数据偏见、逻辑缺陷等风险,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严格甄别、审慎判断和交叉核实,防止对人工智能工具形成过度依赖和“认知外包”。
二、人工智能工具合理适用范围
在坚持“人工主导、人工智能辅助”的前提下,研究生可以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开展非创造性、辅助性工作,但应当对人工智能辅助生成内容进行必要核验、修改和完善。人工智能工具可以在下列情形中合理使用:
(一)研究思路启发
在研究初期,用于获取非核心、非创新性的思路启发和信息参考。
(二)文献检索与梳理
用于辅助开展文献初步检索、摘要提取、分类整理等工作,但对人工智能提供的文献信息、引文数据和相关事实,研究生应当逐项核实,确保真实、准确、可追溯。
(三)前沿知识学习
用于辅助理解学术概念、学习研究方法、掌握科研工具和技术手段,以拓展学术视野、提升学习效率。
(四)数据预处理辅助
用于辅助编写常规性数据清洗脚本、基础性统计分析代码或者非创新性技术实现代码。
(五)语言文字润色
在不改变学术观点和实质内容的前提下,用于拼写检查、语法校对、文字润色和基础性辅助翻译。
(六)排版与格式优化
用于辅助进行参考文献格式整理、图表样式优化、版式规范调整等技术性处理。
(七)论文自查辅助
用于辅助检查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结构完整性、表达规范性、格式符合性等。
(八)其他合规辅助用途
其他符合学术规范、学校规定和本规范要求的辅助性应用。
三、禁止使用人工智能工具范围
在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形成的全流程中,严禁在以下情形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
(一)核心内容生成
不得直接生成论文选题、研究假设、研究方案、核心观点、主要创新点、研究结论等实质性内容。
(二)方法构建与结果解读
不得替代研究生开展创新性算法(模型)构建、核心理论推导、关键逻辑论证以及研究结果的实质性分析与解读。
(三)数据与图表造假
不得伪造、篡改或者编造实验数据、调研结果,不得直接生成具有原创性、实验性要求的结果图表、图像或者其他研究成果材料。
(四)学术不端掩饰
不得利用人工智能工具实施代写、洗稿,或者掩盖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
(五)涉密涉敏信息处理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科研数据、敏感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依规不得输入人工智能工具的信息,不得在任何环节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处理。
(六)其他违规使用情形
不得利用人工智能工具从事其他违反学术道德、学术诚信和科研规范的行为。
四、使用声明、责任与监督
1.研究生作为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作者,是人工智能工具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对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全部内容负最终责任,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规范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按要求填写《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规范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承诺书》(附件1),随论文存档备查。
2.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教育引导、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研究生正确认识和规范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审查其使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规性,督促研究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核心内容、主要观点和关键论证。
3.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中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及其生成的内容,应当在学位论文(实践成果)的方法、注释、附录或者其他规定部分,注明人工智能工具的名称、版本信息、开发主体、官方网址、使用时间、具体用途及使用过程。
4.研究生应当对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情况做好全过程留痕记录,确保相关材料完整、真实、可追溯,包括但不限于生成内容的原始记录、提示词等。按要求填写《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人工智能工具使用声明书》(附件2),随论文存档备查。做好生成内容修改轨迹、多版本迭代记录等人工智能工具使用的全链路记录,以备导师、评审专家、答辩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进行检查、质询和风险评估。
5.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当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建立健全人工智能工具使用的教育培训、过程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引导师生透明、规范、负责地使用人工智能工具。
6.研究生处负责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中人工智能工具使用情况的监督、抽查与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7.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形成过程中违规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或者其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被认定存在人工智能代写、剽窃、伪造、篡改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依照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和学位授予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
未尽事宜请咨询研究生处培养科,联系电话:2077230。
附件:
1.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规范使用人工智能工具承诺书
2.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实践成果)人工智能工具使用声明书
研究生处
202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