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研〔2020〕12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等精神,为满足新时代高质量人才培养需求,加强新形势下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型硕导”)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型硕导队伍建设和管理,应有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彰显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的培养特色;有利于保证和提高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改善硕士专业学位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
第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行校内外双导师或导师组制,其中校内导师主要负责专业理论教学和论文指导,并参与专业实践和技能培训等;校外导师主要负责专业实践和技能培训,并参与教学活动和论文指导。
第四条 实行专业型硕导招生资格年审制度,强化与招生、培养紧密衔接的岗位意识,增强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活力,建立有效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专业型硕导任职资格遴选
第五条 专业型硕导任职资格遴选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
(二)申请人应为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含内聘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截止到申请年度的8月31日)。
(三)指导过本科生毕业论文,至少能讲授1门所申请专业领域的硕士学位课程。
(四)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掌握所申请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学、实践经验丰富,能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和论文写作。
(五)申请人工作业绩要求
1.参与与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限前3名)1项;或主持与申请专业领域相关的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专业实践项目、工程项目或横向项目1项。
2.在申请专业领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须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在CSSCI源期刊(不含扩展版)、SSCI、SCI、A&HCI、EI源期刊及以上刊物正式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2)正式出版有学术著作或省级及以上统编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3)获厅级(市社科联除外)一等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厅级限第1名)或省部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4)以第一发明人授权国家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不少于3项。
(5)以第一作者获得软件著作权不少于3项。
(6)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及以上一级专业协会或行业权威机构主办的文艺演出、作品展览、体育竞赛、外事笔译口译、专业技能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奖励(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前2名,三等奖限第1名);
(7)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1项;或获得新产品新品种的省级以上鉴定1项(排名前3位);
(8)取得实践类成果1项(排名前2位),并被地厅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单位)吸收采纳或正式实施(如咨询论证报告、规划设计报告、技术研发报告、技术革新报告、转化推广或艺术设计报告等,或起草制定地厅级以上政府法规和规章、政府决策咨询报告、大型企业咨询报告、市场调研报告等)。
第六条 专业型硕导任职资格遴选的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平顶山学院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连同科研成果、科研项目立项书(横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经费到账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最高学位和学历证书等材料,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专业型硕导任职资格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出席人数2/3及以上的同意票者为通过(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的2/3)。通过者名单在本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推荐至研究生处。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研究生处对学院审议通过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专业型硕导招生资格审核
第七条 专业型硕导招生资格审核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以拟招生年度的8月31日为限,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学校已同意延聘的研究生导师,年龄可放宽至延聘期满前。
(三)申请人工作业绩要求
1.主持有本专业相关在研科研项目,且账面科研经费理工科达3万元、文科达1万元以上。
2.在本专业领域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或成就,包括学术著作、教材、科研成果奖励、教学成果奖励、专利、展演获奖、指导的研究生获奖、学术论文(应公开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等。具体要求由学院制订。
(四)原则上,受聘正教授三年以上者可以指导一名研究生。
第八条 专业型硕导招生资格审核的程序
专业型硕导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每年进行1次。凡计划下一年度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型硕导都必须提出招生申请,审核通过者方可进行招生。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平顶山学院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简况表》,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招生资格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出席人数2/3及以上的同意票者为通过(到会委员至少为全体委员的2/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在本学院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第四章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专业型硕导的规定
第九条 为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鼓励高质量的“双导师”或“导师组”队伍建设。校外兼职专业型导师人数一般不超过当年应毕业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总数。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专业型硕导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原则上是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及其主管部门,或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二)申请人应是相关行业领域的专家或高层管理人员,专业实践经验丰富,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截止到申请年度的8月31日)。
(三)申请人作为主要完成者,在申请专业领域的科技开发、专业实践中取得较好成绩,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校外人员申请我校兼职专业型硕导须由其所在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校外兼职专业型硕导由学校统一进行聘任,聘期为5年。经学院考核通过,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 校外兼职专业型硕导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主要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技能培训和论文指导。
第十三条 校外兼职专业型硕导培养研究生的相关事宜,在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学院和兼职导师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签订合作协议。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及科研成果级别以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认定为准。
第十五条 校内专业型硕导在其指导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到实践单位(基地)与校外兼职导师开展交流不少于2次/年。
第十六条 凡在国(境)外时间连续超过1年(含1年),或1年内在校工作时间不足1学期者暂不招生。
第十七条 学校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学院参照本办法综合考查其学术成就、学术影响、学术资历等因素,并考虑其入校前在国内外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确定其是否具备导师资格和招生资格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按相应办法处理:
(一)师德师风问题“一票否决”制。因思想政治或道德品质等原因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二)不履行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取消其导师资格。
(三)导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或导师本人发表的成果存在作假情形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指导的学位论文在河南省学位论文抽查中,有2位专家的意见为不合格,取消其导师资格;如有1位专家的意见为不合格,停招1次。
(五)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中,同一年出现2篇次不合格或连续2年出现不合格,停招1次。
第十九条 暂停或取消导师资格,由所在学科点提出报告,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仅为基本条件,学院在此基础上,结合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具体实施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院是导师岗位管理的实施主体。导师遴选和招生资格审核实施全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如学院未严格保障导师队伍建设质量,经核实后,减少学院当年招生指标或停招,并在全校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平顶山学院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
2.平顶山学院年度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简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