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学院行〔2026〕48号
为充分利用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优质教学资源,加快学校的国际化人才培养进程,丰富研究生学习经历,拓宽研究生国际视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境)内外合作交流项目外出学习研究生的管理工作,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生在学期间通过国家公派项目、校际交流项目,或学校与国(境)内外大学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赴国(境)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参加课程学习、实习实训等(不含学位论文)。
第二条 研究生赴国(境)内外学习应选择修读与研究生所学专业(领域)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程,其课程内容应与我校相关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
第三条 研究生未经学校选派或批准的,个人自行联系在国(境)内外高校修读课程的不纳入学分认定范围。
第二章 研究生离校学习前置备案
第四条 研究生申请赴国(境)内外高校学习前,须依据联合培养协议,充分了解对方学校的课程设置,并结合我校专业培养方案,合理安排学习计划。离校前,须提前提交《平顶山学院申请修读国(境)内外研究生课程计划表》,经导师、所在学院负责人和研究生处负责人审批后,由所在学院与研究生处存档备案。
第五条 经批准因公赴国(境)内外高校学习的研究生,应在获批赴国(境)内外学习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外学习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章 课程修读及认定
第六条 赴国(境)内外高校学习的研究生在派出前,须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联系研究生所在培养学院,根据我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对方学校的人才培养方案明确修读课程,形成课程对接计划。
第七条 研究生应按课程对接计划修满与本校对等的学时,未完成计划的研究生,由学院指定需补修的课程;内容相同的一门课程只能认定一次学分。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一般不超过其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公共学位课(思想政治理论课、外语和公共基础课),不予折抵。必修环节中的学位论文开题、预答辩、答辩等环节以及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校外实践环节必须在国(境)内完成。
第四章 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第十条 赴国(境)外高校学习课程成绩、学分转换办法
(一)研究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以百分制登录的成绩,转换时仍按对方学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录入。
(二)研究生在国(境)外学校所修课程成绩若采用A+、A、A-、B+、B、B-、C+、C、C-、D+、D、D-、F+、F十四级制评定的,按表1对应关系转换;若采用Excellent、Good、Average、Pass、Fail(不含德国)五级制评定的,按表2对应关系转换;德国5分制成绩,按表3对应关系转换。
表1:国(境)外A+至F十四级制成绩与校内百分制成绩转换表
国(境)外等级成绩 |
校内百分制成绩 |
A+ |
95 |
A |
90 |
A- |
87 |
B+ |
84 |
B |
80 |
B- |
77 |
C+ |
74 |
C |
70 |
C- |
67 |
D+ |
64 |
D |
60 |
D- |
55 |
F+ |
50 |
F |
40 |
表2:国(境)外五级制成绩与校内百分制成绩转换表
国(境)外等级成绩 |
境外5分制成绩 |
校内百分制成绩 |
优秀Excellent |
5 |
90 |
良好Good |
4 |
80 |
中等Average |
3 |
70 |
及格Pass |
2 |
60 |
不及格Fail |
1 |
60以下 |
表3:德国五分制成绩与校内百分制成绩转换表
国(境)外等级成绩 |
1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校内百分制成绩 |
95 |
94 |
93 |
92 |
91 |
90 |
89 |
88 |
87 |
86 |
国(境)外等级成绩 |
2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校内百分制成绩 |
85 |
84 |
83 |
82 |
81 |
80 |
79 |
78 |
77 |
76 |
国(境)外等级成绩 |
3 |
3.1 |
3.2 |
3.3 |
3.4 |
3.5 |
3.6 |
3.7 |
3.8 |
3.9 |
校内百分制成绩 |
75 |
74 |
73 |
72 |
71 |
70 |
69 |
68 |
67 |
66 |
国(境)外等级成绩 |
4 |
4.1 |
4.2 |
4.3 |
4.4 |
4.5 |
4.6-5 |
校内百分制成绩 |
65 |
64 |
63 |
62 |
61 |
60 |
59-55 |
(三)研究生在国(境)外学校所修课程成绩不能按上述办法转换的,根据对方学校提供的成绩单说明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转换。
(四)研究生在国(境)外学校所修的课程成绩不列入平顶山学院研究生成绩单;其在国(境)外学校获得的学分,获得我校认定的计入平顶山学院研究生总学分。对于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未获折抵的课程学分,应通过补修方式取得相应学分。
(五)对于出国(境)学习的研究生,依据其经我校认定后取得的成绩进行学业评价和成绩等级评定。成绩材料包括我校成绩单和国(境)外高校成绩单。
第十一条 赴国(境)内高校学习的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
(一)研究生返校后根据对方出具的成绩单申请课程学分和成绩的认定和转换。未经认定的课程不纳入我校学生个人成绩单,不计算学分。
(二)研究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属性参照研究生所在专业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归类,学分认定由研究生培养学院根据学生学习课程的情况决定。
(三)若对方学校同一专业课程总学分和单门课程学分与我校不一致,各研究生培养学院按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课程学分认定。
第五章 认定与转换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学分与成绩认定流程
1.提交申请
研究生赴国(境)内外高校学习交流期满返校后,须在学期开学注册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学籍恢复手续,并于三周内填写《平顶山学院修读国(境)内外研究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附成绩单原件及所修课程简介与教学大纲,逾期未办理学籍恢复手续或未提交申请的不予受理学分认定。
2.审核流程
经导师、待认定校内课程任课教师、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后,将申请材料与初步认定结果报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处审核认定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及所在学院。
3.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学分或成绩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研究生处通知后三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一次书面异议申请,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复议,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学院盖章之后,报研究生处进行复核。复核处理结果为最终认定结果。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学分:
(1)研究生于一年级秋季学期赴国(境)内外参加交流学习的;
(2)未成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
(3)在我校办理休学手续赴国(境)内外交流学习的;
(4)未纳入《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书》范围,由学生自行选修修读校外课程并取得学分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原则上短期交流学习(周数<12周)不作学分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