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学院行〔2026〕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博士生”)管理工作,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锻炼博士生导师队伍,积累博士研究生培养经验,加快推进我校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联培博士生,是指我校在职在编教师被国内外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聘任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含副导师),与合作单位导师共同指导的非我校学籍的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坚持“服务需求、质量第一、规范管理、互利共赢”的原则,紧密围绕我校博士学位授权立项建设学科,优先支持与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的合作。不能支撑我校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学科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联合培养导师资格与管理
第四条 担任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已取得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并指导过硕士研究生;
(三)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近三年主持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四)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授权发明专利并成功转化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
(五)身体健康,能够切实履行博士研究生指导职责。
第五条 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程序:
(一)教师个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证书或正式聘任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
(三)二级学院将推荐材料提交研究生处审核;
(四)研究生处发文公布并备案。
第六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职责:
(一)与合作单位导师共同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强化工程实践与应用创新导向,指导博士研究生结合产业需求、工程技术难题与科研项目确定学位论文选题,突出工学博士在应用、技术研发及实践成果方面的要求;
(二)负责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的思想政治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
(三)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定期检查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进展;
(四)与合作单位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和答辩工作;
(五)负责研究生在我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六)督促研究生按时提交毕业材料并办理离校手续。
为保证培养质量,每位导师同时在学的联合培养博士生不得超过2名。
第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指导职责或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学校将暂停或取消其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三章 联培博士生招生与入学管理
第八条 联培博士生招生工作由合作单位按照其招生政策和程序统一组织进行。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参与合作单位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九条 联培博士生须在取得合作单位正式学籍后,方可办理我校联合培养手续。办理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平顶山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入学登记表》;
(二)合作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联合培养证明(需明确导师排名及培养期限);
(三)学信网学籍验证报告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双方导师与博士研究生本人共同签署的联合培养协议。
第十条 研究生处对上述材料审核通过后,联培博士生凭研究生处开具的证明办理校园一卡通、校园网等手续,由研究生处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联培博士生在我校的培养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因学业原因需要延长培养期限的,须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导师同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联培博士生培养与学业管理
第十二条 联培博士生的培养方案由合作单位与我校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共同制定,明确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科研要求、学位论文标准等内容。
第十三条 联培博士生一般应在合作单位完成全部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后转入我校开展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四条 联培博士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紧密结合我校学科建设、科研工作及地方产业发展需求,突出工程技术应用、技术攻关与实践创新,优先围绕工程实际问题、产学研合作项目、技术成果转化开展研究,由双方导师共同指导确定;开题报告须经双方导师同意,并分别在合作单位和我校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联培博士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参与我校联合培养导师承担的科研项目,充分利用我校的科研条件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联培博士生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须同时署有我校名称和我校联合培养导师姓名。用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的主要学术成果,必须有我校联合培养导师作为通讯作者或署名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且平顶山学院为署名单位之一。
第十七条 联培博士生的中期考核、预答辩、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由合作单位按照其相关规定组织进行,我校联合培养导师必须全程参与。
第十八条 联培博士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由合作单位授予相应的博士学位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章 联培博士生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联培博士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和所在二级学院的管理。
第二十条 联培博士生在我校期间的日常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术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提供必要的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督促研究生遵守科研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联培博士生不转户口、不转组织关系,其医疗、保险等由合作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联培博士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如需请假,须按我校学生请假制度办理手续。请假1周以内由导师批准,1周以上由所在二级学院批准,1个月以上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联培博士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发生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并将情况通报合作单位。情节严重的,终止其在我校的联合培养资格。
第二十四条 联培博士生完成学业后,应在1个月内到研究生处办理离校手续,归还所借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注销校园一卡通,办理退宿手续。同时向研究生处提交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和学位论文复印件存档。
第六章 经费与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专项经费,用于支持联培博士生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六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导师待遇:
(一)培养经费:每指导1名联培博士生,人文社科类一次性拨付导师培养经费3万元,理工农医类一次性拨付5万元。经费专项用于联培研究生科研耗材购置、学术交流差旅费、论文发表、实验测试、资料检索及相关科研业务开支。培养经费不得用于发放联培博士生个人的劳务报酬、津贴或补助,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及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规范使用;
(二)科研工作量核算:联培博士生在学期间或毕业后2年内取得的科研成果,按照学校科研工作量核算办法和高层次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三)教学工作量核算: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产生的教学工作量,按照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联培博士生在我校学习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免费提供校内学生宿舍住宿;
(二)助研津贴:学校给予每生每年1万元的助研津贴,按月核算、分十个月发放;津贴自联培博士生在我校正式备案入学次月起计算;提前毕业、终止联合培养或因违纪被取消联培资格的,自离校当月起停发。助研津贴最长发放期限不超过3年;
(三)可申请学校设立的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
(四)免费使用学校的图书馆、实验室、网络等公共资源。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联培博士生在我校联合培养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其知识产权由我校与合作单位双方共享。双方另有协议的,从其协议。
第二十九条 联培博士生发表学术论文、出版著作、申请专利、申报奖项等,必须同时署有我校名称和我校联合培养导师姓名。署名顺序由双方导师和研究生本人根据实际贡献协商确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