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学院行〔2024〕69号
为激励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硕士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118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3〕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及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一、学费标准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7000元/生·年。
二、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设置
(一)基本奖助项目
1.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20000元/生·年,以河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指标为准。具体管理按《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执行。
2.学业奖学金
(1)新生学业奖学金
新生学业奖学金设置一等和二等两个等级,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12000元/生,二等奖学金8000元/生。凡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正常录取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新生均可享受一等奖学金,其他未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新生享受二等奖学金。
(2)二、三年级综合学业奖学金
二、三年级学生按照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和成果进行评定,其中一等奖奖励12000元/生·年,奖励比例为本年级参评学生人数的40%;二等奖奖励9000元/生·年,奖励比例为本年级参评学生人数的40%;三等奖奖励7000元/生·年,奖励比例为本年级参评学生人数的20%。
具体管理按《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3.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硕士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档案和工资关系不转入学校者,不享受助学金。
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比例为100%,6000元/生·年,分为10个月发放,600元/生·月。
具体管理按《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其他奖助项目
1.硕士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实践技能、道德风尚、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团体或个人,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制订。
2.“三助一辅”(助教、助研、助管、本科生辅导员助理)岗位津贴
学校根据培养需要设立硕士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本科生辅导员助理岗位。具体参照《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3.特殊困难补助
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特殊困难救助金,用于补助硕士研究生个人发生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个人发生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困难补助标准为1000-3000元,特殊情况下给予困难补助5000元。硕士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报学校研究视实际情况发放。
4.国家助学贷款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可自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助学贷款标准的最高限额。具体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平顶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24〕41号)执行。
5.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
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奖励6000元;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奖励2000元(获奖比率不超过当年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数量的10%)。
以上1—4条奖助项目适用于档案(含在职人员的工资关系)载入我校且本学年已完成学籍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三、附则
(一)国家、省综合奖助和单项奖助的资助标准、名额和资助办法发生变化时,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2.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3.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4.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5.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附件1
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激励我校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面发展,促进培养机制改革,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3〕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生·年。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适用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硕士研究生。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者以及当年已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硕士研究生,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硕士研究生,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疾病、创业、因私出国留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要素主要包括:
(一)政治表现:主要考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态度、科研态度、道德品质、团队合作及遵守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二)学习成绩:主要考察课程学习阶段的成绩情况;
(三)科研成果: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学术成果;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偏重考察其实践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实践成果。
(四)外语水平:主要考察硕士研究生参加全国英语水平六级考试成绩,参加雅思、托福及俄语、日语、韩语等其他语种经境外教育机构入学认可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
(五)获奖情况:主要考察获得各类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各类科技活动、学科竞赛获奖等方面的情况;
(六)社会工作:主要考察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和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七)学生干部:主要考察在党团学组织和班级建设中担任学校、学院学生干部等方面的情况;
(八)导师评价:主要考察导师对硕士研究生人格品质、理论基础、动手能力、团队精神、导师任务完成情况等给出的综合评价;
(九)其他要素:需要考虑的其他评审因素。
要素二不低于30%,要素三不低于50%,要素四不低于10%,其中要素一,要素八作为一票否决条件,但要素八不占比例。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违反学术道德,科研工作中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抵制学校开展的活动,利用网络等手段攻击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声誉,或利用网络传播谣言;
(四)故意欠费或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五)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管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为组长,研究生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导师代表为成员。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职责是:负责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委员,分管副院长、副书记为副主任委员,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导师代表、硕士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以硕士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审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硕士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和学科情况等,制定各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成绩单、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本学院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进行初审,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本学院推荐获奖硕士研究生名单,在本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将推荐获奖硕士研究生名单及评审支撑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生处。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对各学院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硕士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硕士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评选,对于不符合评选条件被推荐的将直接取消申请人的获奖资格,相应名额由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调配到其他学院。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硕士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硕士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资助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对违规违纪者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已发放奖励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已参评并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其参评国家奖学金的业绩条件不得再次用于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1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样表)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入学时间 |
|
基层单位 |
|
专业 |
|
攻读学位 |
|
学制 |
|
学习阶段 |
□硕士 |
学号 |
|
□博士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申 请 理 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学年)
推 荐 意 见 |
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评 审 情 况 |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
基 层 单 位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现报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培 养 单 位 意 见 |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培养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1-2
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单位: (签章)
序号 |
学生姓名 |
性别 |
民族 |
身份证号 |
培养 学院 |
专业 |
领域(方向) |
学号 |
入学年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全面实行硕士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硕士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3〕283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3〕17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由河南省财政拨款和学校出资共同设立。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评选比例、奖励标准
第四条 评选比例、奖励标准
(一)新生学业奖学金
新生学业奖学金分两个等级:
1.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生,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正常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均可享受一等奖学金;
2.二等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凡未获得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享受二等新生学业奖学金。
(二)二、三年级综合学业奖学金
二、三年级综合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
1.一等学业奖学金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40%评选,奖励标准为12000元/生·年;
2.二等学业奖学金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40%评选,奖励标准为9000元/生·年;
3.三等学业奖学金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20%评选,奖励标准为7000元/生·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无补考或重修课程;
(六)科研能力强,科研及其他成果突出(须以平顶山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七)积极参加专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八)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参评范围
第六条 凡取得学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含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当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
(二)休学期间的硕士研究生(含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
(三)延期毕业的硕士研究生;
(四)参加非法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硕士研究生;
(五)违规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硕士研究生;
(六)抵制学校开展的活动,利用网络等手段攻击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声誉,或利用网络传播谣言的硕士研究生;
(七)违反学术道德,科研工作中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硕士研究生;
(八)未交学费或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九)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新生入校一月内进行,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正常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均可享受一等奖学金,其他未获得一等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新生享受二等奖学金。
二、三年级综合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根据申请人前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或专业实践业绩、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思想政治与学风道德等综合考核。评审要素所占总分的比例为:学习成绩二年级占50%,三年级占40%;科研或专业实践业绩(含项目、论文、著作、专利、案例、研究报告、设计、创作、比赛、展演等)二年级占40%,三年级占50%;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占10%;思想政治与学风道德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管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为组长,研究生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导师代表为成员。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职责是:负责学业奖学金日常事务和工作协调。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委员,分管副院长、副书记为副主任委员,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导师代表、硕士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解释以及材料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以硕士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审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评审工作于每年新生入校一月内进行。申请新生学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 二、三年级综合学业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于每年9月至10月进行。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硕士研究生综合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人上一学年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六条 培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后,在培养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硕士研究生对培养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培养学院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向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裁决,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及备案。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对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硕士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硕士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问题的,收回该生已获得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2-1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 ― 学年)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入学时间 |
|
基层单位 |
|
专业 |
|
学制 |
|
学生类型 |
|
学号 |
|
第一志愿报考学校及专业 |
|
入学考试综合成绩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申 请 理 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推
荐 意 见 |
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评 审 情 况 |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
基 层 单 位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现报请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培 养 单 位 意 见 |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培养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2
硕士研究生综合学业奖学金申请表
( ― 学年)
基 本 情 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政治面貌 |
|
民族 |
|
入学时间 |
|
基层单位 |
|
专业 |
|
学制 |
|
学生类型 |
|
学号 |
|
身份证号 |
|
|
|
|
|
|
|
|
|
|
|
|
|
|
|
|
|
|
申 请 理 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推
荐 意 见 |
推荐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评 审 情 况 |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
基 层 单 位 意 见 |
经评审,并在本单位内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本单位申报该同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现报请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基层单位主管领导签名: (基层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培 养 单 位 意 见 |
经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 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批准该同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培养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3
年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单位: (签章)
序号 |
学号 |
姓名 |
年级 |
专业 |
领域(方向) |
身份证号 |
培养学院 |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一等奖: 人, 元;二等奖: 人, 元。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4
年硕士研究生综合学业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单位: (签章)
序号 |
学号 |
姓名 |
年级 |
专业 |
领域(方向) |
身份证号 |
培养学院 |
奖励等级 |
奖励金额(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一等奖: 人, 元;二等奖: 人, 元;三等奖: 人, 元。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118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3〕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硕士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由地方财政统一划拨。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文件适时调整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指定的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3-1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样表)
( ― 学年)
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入学时间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专业 |
|
班级 |
|
经济情况 |
家庭户口 |
|
家庭 人口总数 |
|
家庭 年总收入 |
|
困难认定等级 |
|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 月 日 |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院系:
附件3-2
年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
报送单位: (签章)
序号 |
学号 |
姓名 |
年级 |
专业 |
领域(方向) |
身份证号 |
培养学院 |
金额(元)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人, 元。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平顶山学院
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硕士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教学、管理与服务中的作用,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责任意识,规范硕士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本科生辅导员助理(以下简称“三助一辅”)岗位的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助理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具体负责制订整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及各培养单位开展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审定“三助一辅”工作年度经费分配方案,检查“三助一辅”工作执行情况,进行年度总结。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受聘兼任“三助一辅”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岗位职责标准,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原则
第四条 从事“三助一辅”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政治立场坚定,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单位批准后,方可申报。硕士研究生不得因担任“三助一辅”工作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五条 “三助一辅”岗位人员聘任,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服务意识强的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三助一辅”岗位设置应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的原则。津贴发放要足额、及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经费。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取消其“三助一辅”资格。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助研:指硕士研究生承担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研究、调查研究、专业设计等工作。
第九条 助教:指硕士研究生承担与本专业相关本科课程的辅导、答疑、作业批改、主持课堂讨论、指导实验(实习)、辅导课程设计,协助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工作。
第十条 助管:指硕士研究生承担学校或学院有关管理部门的辅助管理、实验室管理、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科生辅导员助理:指硕士研究生兼任本专科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设置由研究生处统筹组织实施,各教学科研单位和学校职能部门分别由主要负责人组织本单位“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课题研究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助研岗位。
第十四条 助教岗位由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等根据本科教学工作需要确定助教名额,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制定助教需求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助管岗位设置依据《平顶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23〕49号)执行。
第十六条 本科生辅导员助理岗位由学生处及各学院等单位根据学生工作需要确定辅导员助理名额,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岗位津贴标准
助教岗位每节课20元,工作量一般每周不少于2学时,不超过4学时。助教岗位津贴从设岗课程主讲教师科研经费或业务费中支付。
助研津贴标准:人文社科类专业不低于200元/生·月,理工医科类专业不低于300/生·月,具体标准由聘用导师确定,并从其科研经费中支付。
助管岗位津贴标准按照《平顶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23〕49号)执行。
本科生辅导员助理津贴标准不低于300/生·月,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发放月数。
第十八条 岗位工作时长
硕士研究生担任助教、助管、本科生辅导员助理岗位工作时长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个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九条 “三助一辅”岗位考核严格按照岗位要求定期进行。
第二十条 助研岗位考核根据硕士研究生科研工作态度、本人承担的科研具体工作量及成果产出情况等,由导师和项目课题组考核。
助教岗位考核工作主要听取设岗课程主讲教师和学院的意见。
助管岗位考核依据《平顶山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23〕49号)执行。
本科生辅导员助理岗位考核由学生处根据硕士研究生实际表现予以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岗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聘期,并报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领导小组备案,酌减发放其岗位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助研、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助理岗位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4-1
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
聘用单位:
姓 名 |
|
学院(部) |
|
学 号 |
|
岗位类别 |
|
手机号码 |
|
银行卡号 |
|
岗位职责 |
|
硕士研究生签名: 年 月 日 |
硕士研究生导师意见: 签字: |
学院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 |
聘用单位主管领导意见(公章): 签字: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由聘用硕士研究生本人、所聘用单位、研究生处留存。
附件4-2
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设岗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设置的岗位名称 |
|
工作地点 |
|
岗位所需人数 |
|
设置岗位的理由 |
|
工作内容(应包 含工作所属类型, 如:教学助理/科研 助理/行政管理等) |
|
工作量 |
|
要求学生上岗时间 (小时/天) |
|
对上岗学生的要求 |
|
申请单位负责人 意见、签字 |
|
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审批 |
|
备注 |
|
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办公邮箱: 填报日期:
附件4-3
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信息统计表
单位名称(盖章):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学号 |
年级专业 |
岗位名称 |
工作地点 |
联系电话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12 |
|
|
|
|
|
|
|
13 |
|
|
|
|
|
|
|
14 |
|
|
|
|
|
|
|
15 |
|
|
|
|
|
|
|
16 |
|
|
|
|
|
|
|
17 |
|
|
|
|
|
|
|
填 报 人 :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附件5
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表
姓名: |
性别: |
学号: |
所学专业: |
所在学院: |
导师姓名: |
本人联系方式: |
政治面貌: |
入学年月: |
家庭住址: |
受资助情况(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助学贷款等资助情况) |
|
建设银行卡号: |
申请理由:(可加附页说明)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导师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硕士研究生辅导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所在学院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研究生处审核意见: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最后审定补助金额: 元(需大写)
经费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