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学院行〔202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方案(2020—2025)的通知》(学位〔2020〕20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精神,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促进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和协同育人,加强学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着力增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是学校为加强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培养,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共同建立的人才培养平台,是科教融汇、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重要载体。加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是适应新时代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深化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强化研究生创新和实践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根据培养需要,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建立一定数量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建设成效是学校对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进行资源配置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章 基地的设立和考核
第四条 设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对合作单位的基本要求:
1.合作单位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代表性,能满足学校相关学科专业(领域)的研究生实践学习的需要,具备相关专业项目、科研课题或成果转化与推广的条件,能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指导研究生;
2.合作单位有长期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意愿,具有进一步拓展与学校进行科研项目联合申报、科研技术合作研发等方面的潜力;
3.合作单位拥有一批有高级技术职称、较高学术水平和实践指导能力的专业人才,能够指导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
4.合作单位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有劳动、卫生、安全保障等措施。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需要建设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结合学科和专业领域特点,积极联系合作单位,与合作单位签定关于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合作协议,规定合作的具体内容、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双方根据协议对基地进行建设与管理。合作协议期限一般为5年;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协议的基地自动终止合作并取消基地资格。
第六条 基地建立后,填写《新建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信息表》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对每个基地建立教学档案,内容包括:
1.基地介绍材料:主要包括基地简介,共建单位介绍,资质证明,基地负责人介绍,共建协议,规章制度,师资状况,合作项目,使用专业等。
2.基地运行情况:主要包括每年进入基地进行专业实习的专业名单、学生名单、指导教师名单、指导计划、指导活动记录(文字、照片、视频等材料),实践成果,基地对学生实践情况的反馈记录等。
3.基地所在单位录用我校毕业生的情况等。
第七条 学校定期召开基地工作会议,交流基地建设管理经验和基地研究生培养经验。每5年对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进行考核和重新认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保障条件、人才培养成效、组织和制度建设、特色及创新点、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相关基地“继续深化合作”、“责令整改”或“给予撤销”的意见。
第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基地予以撤销,所在培养单位应向研究生处提交《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撤销备案表》:
1.考核不合格“给予撤销”的。
2.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或连续三年未使用的。
3.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查处的。
4.合作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议不再续签协议自然解除合作关系的。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各方职责
第九条 基地成立基地办公室,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培养单位、合作单位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负责基地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基地办公室是基地开展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分别设在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合作单位,其职责是:具体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与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处工作职责:
1.指导基地建设规划与实施工作;
2.制定学校基地建设和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基地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3.负责基地导师的遴选、培训、聘任、考核和管理工作;
4.负责基地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工作;
5.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合作单位以及学校有关学院和部门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与合作单位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推动实施;
2.负责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制订有关管理办法;
3.落实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基地培养有关工作;配备由专任教师担任的督导员,负责基地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和专业实践等方面的督导工作;
4.组织研究生进入基地培养;确保进入基地培养的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加强与合作单位、基地导师、学校导师的联系,掌握研究生培养情况,加强对研究生的管理;
6.负责研究生在基地学习的培养过程管理与质量把关;
7.负责基地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8.选派青年教师到基地进行科研合作或交流学习,提高实践教学能力。
第十三条 如基地研究生涉及多个学院的多个学科时,实行责任学院制度,各培养基地明确相应的责任学院。责任学院在研究生处的指导下,协调相关学院,会同合作单位相关部门做好相应基地研究生培养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科研平台、学生处、招生就业处、校友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在联合培养基地建设过程中发挥相应支撑、协助、参与作用。
第十五条 合作单位工作职责:
1.负责与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制订基地建设规划,并组织推动实施;
2.组织实施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制订有关管理办法;
3.落实基地管理的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
4.负责基地导师队伍的建设,与学校共同进行导师队伍的考核和管理;
5.负责基地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
6.负责基地研究生在基地期间的学习、工作、住宿等安排和党团员组织生活安排,根据研究生在基地的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发放一定数额的工作津贴或生活补贴;
7.根据实际岗位需求,优先考虑录用在基地培养的研究生;
8.为学校青年教师到基地进行科研合作和交流学习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研究生在基地的培养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因学校、合作单位、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导 师
第十七条 基地研究生实行双导师或导师组制度,分别为其配备基地导师和校内导师。合作单位推荐基地优秀技术和管理骨干作为基地导师,聘请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行业导师管理办法另文制订,学校审核批准后为新聘任基地导师发放聘书,聘期为3年(一届学生)。研究生联合培养导师纳入学校导师队伍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导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制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开题、中期考核和答辩,指导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等工作,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术道德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的责任。
第十九条 基地导师负责研究生在基地的实践训练指导,协同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论文选题、开题等论文研究工作,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同时负责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对研究生在基地实践的工作和表现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支持基地导师承担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专题讲座等工作,参加学术研讨、师资培训、政策学习、教材编写、案例库建设等研究生培养相关活动。双方导师应通力合作,加强沟通,定期交流研究生思想、学习、生活等事项,共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双方每月至少沟通1次,每年在联合指导方面须有2次以上面对面交流或讨论。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后,填写《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申请表》,签署《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协议书》,方可进入基地进行实践与学位论文等工作。进入基地后学籍仍然是学校在册研究生,并且继续享受规定学制范围内相应类别在校生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地研究生的基本要求:
1.按照导师组要求认真开展实习实践、课题研究与学位论文等工作,并承担合作单位一定的工作任务;
2.经常向学校导师或导师组汇报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
3.自觉遵守合作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4.自觉遵守学校的相关制度,提升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基地研究生必须购买相关保险并作出安全承诺。
第二十三条 基地研究生在完成导师与合作单位安排的相关工作前提下,每月可获得一定数额的工作津贴或生活补助。
第二十四条 在基地培养结束后,须按要求提交《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和学位论文。
第六章 培 养
第二十五条 基地研究生的培养应符合学科建设规划,注重学校主导和学科引领,突出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深度融合的培养特色,强调学生科研实践能力的训练,在实际生产与科研实践中不断积累职业能力提升的经验。
第二十六条 根据学生及科研工作实际情况,研究生在基地的培养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半年,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每年春季学期,基地办公室组织编制本年度上岗导师及培养方向指南。内容包括:在岗导师名单、导师简介、培养专业(领域)、研究方向与在研课题、拟招生计划等。根据指南,学校编制基地招生与培养计划;在春季学期结束前将基地研究生选配到位。
第二十八条 在基地培养期间,基地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要求:
1.在基地导师的指导下,在规定的时间内严格按学校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结合基地科研实践和工程实践情况制定研究生在基地期间培养计划,并报送基地办公室和所在学院备案;
2.结合所学专业进行科研实践或工程实践,可以在相关部门的技术岗位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生产实践,也可以和基地导师一起从事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研发实践;
3.每周至少向基地导师汇报一次学习、科研、工作等情况;每2周至少与学校导师或导师组主导师联系一次,汇报学习、科研、实践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基地研究生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应公开进行,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以及课题条件等作出论证。开题报告需基地导师和学校导师认可。
第三十条 基地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要求按照学校现行的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和论文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论文答辩由双方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导师应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七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合作单位有维护对方知识产权等有关权益的义务。可根据实际需要,以书面合同的形式明确在联合培养研究生期间产生的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等归属,规范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涉密项目,相关方面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章 学校为合作单位提供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合作单位的学习进修和业务培训提供支持,或面向在职人员开展不同层次的学历教育或非学历培训。
第三十四条 学校提供高水平的科研力量,与合作单位在共同申报科研项目、科技攻关和申报奖项等方面加强合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合作单位科技活动提供图书资料、实验室等方面的优质资源服务;为合作单位优先输送各类优秀毕业生。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进入基地联合培养的研究生主要指学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学术学位研究生进入基地进行培养,其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
2.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协议书
3.新建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信息表
4.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撤销备案表
附件1
编号:
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
甲 方: 平顶山学院
乙 方:
基地名称:
校内培养单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平顶山学院制
协议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为《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书》,各教学单位签署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协议时可参照使用。
二、各教学单位使用本协议时,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补充、完善文本中的相关条款,须重点关注学生实践安全条款,并根据《平顶山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24〕57号)完成合同签订流程。
三、各教学单位签署协议时须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主体资格证件的电子版,相关教学单位存档备案。
四、协议文本要按规定格式打印,大小为A4幅面,正文内容所用字型应不小于5号字;协议正本中指定附件备齐后,应与协议装订在一起,其规格大小需与协议书一致。
五、协议经签约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平顶山学院
乙方: 填写合作企业、机构名称
为贯彻国家高等教育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战略决策,推动科教融汇和产教融合,根据《平顶山学院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利共赢、协同创新”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平顶山学院与 填写企业、机构名称 共建 平顶山学院--*******(不超过10个字)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依托 填写校内培养单位名称 ,针对相关职业领域需要,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加强高等学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合作建立强化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体系,特签订此协议。
一、合作内容
1. 密切合作,努力打造河南省高层次应用型复合人才的培养基地。
2. 探索培养创新型、实用型人才的新模式,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人才。
3. 实现双方在研究生人才培养、课程开发、案例开发、课题研究、实习实践、各类调查、职业技能培训、专业人员双向锻炼等方面更广泛的合作。
4. 联合培养基地的主要职能是:(1)根据乙方相关科研平台项目研究的需要,甲方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进入联合培养基地完成实践环节并结合实践内容撰写学位论文;(2)提出工程项目和研究课题、提供导师和必要的工作条件;(3)定期在甲乙双方举行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硕士生导师培训等活动。
5. 双方合作共建基地名称为平顶山学院--*******(不超过10个字)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二、合作方式
1. 甲方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到乙方进行专业实习,具体人数根据乙方岗位需求、甲方研究生情况等因素,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 甲乙双方每年共同协商研究确定实践项目和实践方案。
3. 乙方企业负责人或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可按甲方有关程序申请甲方研究生校外实践导师资格,参与甲方研究生的人才培养;符合条件的可按甲方有关程序申请担任甲方的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参与甲方的学科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大纲及实践环节等方面的研讨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作期限届满前60日内,一方有意愿继续签订协议的,双方可协商续签的相关事宜。未续签协议的,合作自动终止并取消基地资格。
四、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
1. 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与乙方联合招收、培养研究生,或在已录取的研究生中选派研究生实施联合培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机构参与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制定和共同开设实践课程。
2. 双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以培养具有扎实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创造性地从事实际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严格执行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计划和学位授予基本要求。
3.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甲方完成课程学习,在乙方开展专业实践,由校内导师和基地导师共同指导完成学位论文,着重培养研究生掌握相关行业产业或职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通过研究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甲方研究生在基地期间,党、团组织关系可转入乙方,参加基地组织生活。
4. 双方要正确把握联合培养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和评价标准。学位论文选题应强化学位论文应用导向,学位论文的要求按照平顶山学院现行的学位授予条件和论文要求执行。
5. 进入实践基地研究生的培养方式采取双导师或导师组制,即由乙方导师和甲方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由甲方聘请乙方导师担任校外导师(校外导师遴选条件参见《关于印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平学院行〔2024〕64号)),由甲方颁发导师聘书;
6. 合作培养的研究生在进入实践基地后,承担乙方的科研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企业项目研发、生产工艺改进、技术创新等,并完成相应的科研任务和学位论文;
7. 乙方导师参与研究生实践过程、项目研究、课程与论文、日常管理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具体工作内甲乙双方导师协商确定;甲方导师负责根据实践内容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课程学习、学术指导、论文指导和日常管理。甲乙双方导师应建立交流机制,及时解决研究生的科研和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问题。
8. 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应定期返校(一年至少返校两次),向学校及导师汇报学习、工作与生活情况,并参加学校的有关活动。
9. 研究生返校答辩前应向研究生处、学院和导师提交《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作为研究生的主要考核依据。
10. 为保证基地研究生实践环节深入一线、真题真做,相关学位论文预答辩可在乙方进行,有关学位论文要求及答辩程序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11.在实践过程中,乙方有权对研究生工作态度和表现作评估。如研究生出现下述情形:
(1)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乙方工作安排;
(2)违反乙方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
(3)给乙方造成人员损伤或财产损失。
乙方有权书面通报甲方,并视具体情况对该研究生予以终止实践的处理。如研究生给乙方造成人员损伤或财产损失,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12. 研究生在实践基地的政治学习以及思想教育工作,由基地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五、实践基地研究生的相关经费问题
1. 乙方为研究生提供住宿条件。
2. 研究生在实践基地学习期间,甲方需保障其与本校学生享受一样的奖助及评优评先政策。
3. 研究生在实践基地享受的相关奖助政策按照乙方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应视研究生工作情况酌情发放津贴。
4. 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往返基地与学校之间的差旅费用由研究生自理。
六、组织机构
1. 成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办公室,由双方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方分派专人负责联系工作。甲方指定并监管校内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参与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培养单位负责联合培养基地研究生的选派、研究生培养的管理及承担联合培养的具体工作。
2. 选派至联合培养基地的研究生实行双导师或导师组制度,分别为其配备基地导师与校内导师。甲方聘任乙方优秀技术和管理骨干作为基地导师,基地导师负责研究生在基地的实践训练指导,协同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论文选题、开题等论文研究工作,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
3. 双方分别指定一名联系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负责具体联络工作。
甲方指定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箱:
乙方指定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箱:
4. 联系人负责定期交换信息,沟通和协调双方关系。一方变更联系人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七、保密及知识产权协定
1. 双方有维护对方知识产权等有关权益的义务,研究生在基地学习期间所形成的科研成果,经甲乙双方认可,可联合申报知识产权或在国内外期刊、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研究生参加双方联合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归双方所有。
2. 涉密项目,相关方面应签订保密协议。
3. 甲乙双方应对本项目涉及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如泄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甲方督促、教导实践研究生遵守乙方的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乙方的保密信息(包括文件资料、统计数据、各种形式软件以及其他的保密信息)。
5. 除甲方、乙方另有约定外,研究生在实践期间取得的技术成果(含专利技术成果、非专利技术秘密)及软件、论文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双方所占份额根据具体项目协商确定。对于前述技术成果,双方均有使用权,但技术成果的转让和专利权、著作权及商标权的申请,须经双方一致同意。研究成果主要完成人序列中的排序应根据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创造性劳动贡献的大小确定。
八、伤害事故处理
1. 实践期间,甲乙双方均要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如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事故或纠纷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并由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 甲方学生在岗实践期间因参加实践相关活动致伤、残、亡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因乙方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甲方学生实践期间,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其责任鉴定及处理程序,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执行。
4. 甲方校内培养单位须确保进入基地培养的研究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九、其他
1. 乙方根据岗位需求,可优先考虑录用在基地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甲方可定期推荐本单位青年教师进入基地进行实践培训,提高专业技术应用和实践能力,乙方应为其提供相应条件。
2. 未尽事宜,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附件的形式体现,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协议一式四份,档案馆、研究生处、研究生培养单位、合作单位各执1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双方可以就续签事宜进行协商。
签 署 页
甲 方:平顶山学院(盖章)
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乙 方: (盖章)
授权代表: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实践协议书
甲方:(研究生联合培养合作单位)
乙方:(平顶山学院) 学院
丙方:(研究生)
丁方:(校内导师)
为保障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在实践单位顺利开展实践活动,规范各方在实践活动中的责任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签订本协议。
一、丙方在甲方的实践时间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按照与乙方签订的协议,提供研究生实践岗位数量和提出实践内容要求;
2. 负责为丙方提供合适的实践场所与必要的实践条件;
3. 负责对丙方进行工作任务安排、生产安全教育、业务培训与指导;
4. 如丙方、丁方有充足的理由说明实践内容不合适,应负责给予重新安排;
5. 负责对丙方的实践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其实践过程及效果给出书面评价;
6. 若丙方出现意外事故,应主动及时处理并立刻通知乙方共同善后;
7.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实践表现较好的研究生为正式员工。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 根据甲方的需要,向甲方提供丙方的学习成绩、个人简历等个人资料;
2. 负责对丙方进行实践开始前的安全、纪律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
3. 组织丙方在实践开始前签订好四方协议;
4. 督促和保证丙方能按照协议要求完成实践任务和实践期限;
5. 收到丙方出现意外事故的通知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与甲方一道进行善后处理。
四、丙方的责任和义务
1. 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严要求自己,努力学习和工作,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维护甲方的声誉与社会形象;
2. 在甲方所属部门工作期间,凡是接触或可能接触到的任何有关甲方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作品、专有技术、商业秘密、业务、事务、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个人、公司或团体泄漏。如应甲方要求另行签订了保密协议,则若有违反协议的行为,须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 不得利用甲方的资源与技术从事与甲方利益无关的任何工作;
4. 必须听从甲方及甲方指定的指导人员的工作安排,不能擅自行动,否则由此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自负;
5. 在实践期满前,向甲方提交实践总结报告,接受甲方的考核和评价;
6. 定期与丁方联系,汇报专业实践进展,接受丁方指导,原则上1次/月。
五、丁方的责任和义务
1. 在丙方专业实践期间,负责定期听取丙方汇报,包括中期检查,应予以指导,对丙方不符合研究生专业实践要求的,要及时向甲方指出并适当调整;
2. 在丙方专业实践期间,定期与丙方导师联系,交流培养情况,并作合适记录;
3. 对于丙方在基地专业实践所涉及的企业知识产权和关键技术,不得强行要求丙方提供或告知。
六、实践的管理
为保障研究生实践项目能够顺利实施,甲乙双方应确定具体的负责人与联络员,均要与丁方定期进行意见交流和经验总结,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沟通,积极协商和解决。
七、其它约定
1. 丙方实践期间,甲方为其提供补贴 元/月,以及其它相关的福利待遇为 ;
2. 如丙方无正当理由在实践期中途离开,不能按时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而导致造成项目损失,甲方有保留追究乙方督查责任和丙方直接责任的权利,乙方可不受理丙方的毕业论文答辩;
3. 本协议由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协议四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其它未尽事宜,由四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并按手印):
时间: 年 月 日
丁方(签字并按手印):
时间: 年 月 日
注: 1.本协议一式四份,培养单位、合作单位、校内导师、研究生各持一份。
2.各培养单位使用本协议时,可结合实际情况调整、补充、完善文本中的相关条款。
附件3
新建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信息表
序号 |
学院名称 |
基地名称 |
计划建立时间 |
面向校内专业 |
校内专业代码 |
是否是创业实习基地 |
地址 |
每次可接纳学生数(人) |
计划合作期限(年) |
示例 |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
河南神马尼龙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2024年5月27日 |
材料与化工 |
0856 |
否 |
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711号 |
30 |
3 |
1 |
|
|
|
|
|
|
|
|
|
填报说明:1.教学单位与共建单位签署合作协议前填写此表,随协议扫描件一同发至研究生处邮箱:pdsuyjsc@126.com;
2.面向校内专业:指该基地承担教学活动主要面向的我校硕士学位授予专业。如面向全校所有硕士学位授予专业的,专业代码填写“000000”,面向校内专业填写“不限定专业”;
3.创业实习基地: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 号),与校外联合建立的创业实习基地。
附件4
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撤销备案表
基地名称 |
|
基地所在单位 |
|
负责人姓名 |
|
协议到期时间 |
年 月 日 |
基地建立时间 |
年 月 日 |
基地撤销时间 |
年 月 日 |
撤销原因 |
|
所在教学单位 意见 |
院长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