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学校首页

【学科与学位点建设】平顶山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6-01 点击数:

平学院行〔2026〕4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统筹用好各类学科建设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学科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教研〔2022〕1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豫办〔2017〕7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的原则,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拨付以及学校预算投入用于学科及学位点建设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学校预算的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分级配置机制,年度拨款的80%划拨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重点学科按本办法规定自主使用;20%留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统筹管理,设立学科发展专项,用于学校层面学科建设全局性、公共性工作。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学科建设经费,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建设任务与预算执行,不纳入本条配置范围。

第五条  学科发展专项主要用于:

1)重点学科及学位点评审、考核和验收;

2)学科及学位点建设专家咨询费;

3)召开与学科及学位点建设工作有关的会议;

4)学科平台、人才及团队建设;

5)学科建设外出考察学习;

6)与学科建设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学科建设过程中所需的直接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学科平台建设:主要用于实验室等学科平台的建设改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数据库、信息化设备购置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维护等。

)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资助学科成员高质量、高水平成果的发表、出版、报奖以及高层次科研项目的申报等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及知识产权事务费、图书资料费等。

)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各学科承办和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学习,对外工作与交流、研讨与调研,聘请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咨询、交流、讲学等工作的课酬、咨询等费用。

)人才培养:用于提升研究生的创新研究意识、研究能力培养,包括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研究生课程、教材和案例库建设,支持学生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等。

)日常运行:主要用于学科宣传简报文印等相关运行业务费用此项费用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或委托负责人(以下统称学科负责人)负责制。学科负责人根据学科建设目标任务和省、校拨付的经费额度,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有重点、有安排,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将作为学校对各学科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及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学科负责人有向本学科主要成员、学科所属单位负责人、学科建设办公室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经费使用原则、使用计划、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的义务。各学科每年年底须提交本学科年度建设总结及经费使用报告,经所属单位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科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将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与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及聘用人员工资、津贴、奖金、劳务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实验室改造除外)、购置办公桌椅柜以及招待费、非学术性考察等支出,不得用于罚款、捐款、还贷、出借、赞助、对外投资支出及与学科建设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由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按照学校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报财务处建账管理。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按照以下流程审批报销:

(一)单笔支出≤10000元,审批程序为:经办人签字→学科负责人审批→财务处报销;

(二)10000元<单笔支出≤30000元,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学科负责人签字学科所属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财务处报销;

(三)30000元<单笔支出≤50000元,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学科负责人签字学科所属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研究生处审批→财务处报销;

(四)50000元<单笔支出≤100000元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学科负责人签字学科所属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研究生处审批→主管学科建设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报销。

(五)单笔支出>100000元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学科负责人签字学科所属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研究生处审批→主管学科建设校领导审批→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报销。

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按照学校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实时监控,审计监察部门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不当、使用效益不高、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建设目标的,或未提交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报告的学科,以及对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每年年底根据重点学科建设目标和任务对本年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评,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编制下一年度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科和学位点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此前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未来路南段

邮政编码:467000   版权所有©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处 

招生咨询热线:0375-2077228  0375-2077229

研究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