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与管理工作,优化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强化招生工作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新的牵引作用,推动学校研究生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学院(以下统称“培养单位”)为单位下达当年研究生招生计划,“大学生士兵计划”、港澳台以及留学生等专项招生计划除外。
第三条 招生指标分配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优化结构。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应主动对接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应与学校学科建设水平与能力相适配,有利于优化学校研究生教育结构,提高研究生生源与教育质量,促进学位点建设、导师队伍、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培养水平不断提升。
(二)质量为基,绩效为重。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各培养单位在学科建设、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效作为调节因素,向培养质量高、发展前景好的学科专业倾斜,对学位论文质量、培养成效、生源与就业质量等问题突出的实行扣减研究生招生计划。
(三)分类管理,突出重点。研究生招生计划适当考虑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结构平衡,统筹导师队伍规模、科研能力水平等学科发展需求,向博士点培育建设学科、省一流学科、国家(省)重点支持学科领域和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培养单位倾斜,向顶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倾斜。
第二章 分配办法
第四条 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按照“基本指标+调节指标”的方式进行,调节指标包括绩效指标、单列指标和扣减指标。培养单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基本指标+(绩效指标+单列指标-扣减指标)
第五条 基本指标。全校基本指标=上一年国家下达全日制招生计划数(扣除各类专项计划)×80%,结合当年招生计划总量、学校发展需求等进行调整,招生指标在允许的范围内适当保持稳定,一般上下浮动不超过10%。
培养单位基本指标=全校基本指标×(上一年学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录取总数/上一年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录取总数)。
新增硕士学位授权点,按学位点专项评估有关要求对新增硕士点配置招生指标,首次招生基本指标计划一般不超过10人。同一新增点由多个学院共建的,首年基本指标按各学院贡献比例分配。
第六条 调节指标。当年调节指标数=上一年国家下达全日制招生计划数(扣除各类专项计划)×20%+国家当年下达的增量计划数-当年首次招生基本指标计划总数,当年调节指标数合计纳入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绩效指标和单列指标计划数,用于学校统筹和调节分配。
第七条 绩效指标。按当年调节指标数的80%配置,一般上下浮动不超过10%。学校根据硕士研究生招生绩效指标测算依据(见附件1),参照各培养单位在各类配置要素中上一自然年度完成学校“个十百千万”任务指标体系成果情况进行配置,具体权重根据当年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单列指标。按当年调节指标数×20%配置,一般上下浮动不超过10%。主要用于支持当年新增高层次人才、高水平团队引进,支持学校博士点培育学科、省一流学科,支持与高层次科研院所、地方政府或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项目,支持研究生培养质量高、科研成果突出的导师招生需求等。
各培养单位、团队、导师可申请单列指标,学校根据当年全校单列指标总数、学校发展需要、申请单位(团队或个人)实际情况酌情分配。
第九条 扣减指标。对于上一年存在违反研究生招生培养相关规定、论文抽检不合格、生源严重不足、学术道德失范等问题的培养单位,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减招生指标(扣减因素见附件2)。扣减指标归入当年调节指标,由学校统一分配。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研究生处依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当年度下达的招生计划,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生源情况,适当调整指标测算依据,细化指标计算细则,配置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指标,并提交学校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下达招生计划后,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分配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 复试前各培养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当年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一般不予调整。如在招生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学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交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招生调剂复试系统开放后,经三批调剂复试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有权对招生计划进行重新分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同一培养单位同时设有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权点的,在该单位招生总计划内,适当控制学术学位计划增量。在满足学位点评估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增加的学院,优先配置专硕指标;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减少的学院,按上年度学硕和专硕比例核减指标。
第十六条 “大学生士兵计划”、港澳台、留学生等专项招生计划,根据各培养单位报考情况和培养质量分配。上级部门单独下达的联合培养、退役大学生士兵等专项计划实行专项使用,不纳入学校统筹分配。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2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开始起施行。
附件:1.硕士研究生招生绩效指标测算依据
2.研究生招生扣减指标测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