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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及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作者: 时间:2024-10-02 点击数:

 

为激励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硕士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118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3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及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一、学费标准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7000/·年。本校教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学费可按收费标准的70%缴纳。

二、硕士研究生奖助体系设置

(一)基本奖助项目

1.国家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20000/·年,以河南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指标为准。具体管理按《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执行。

2.学业奖学金

1)新生学业奖学金

新生学业奖学金设置一等和二等两个等级,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12000/生,二等奖学金8000/生。凡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正常录取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新生均可享受一等奖学金,其他未获得一等奖学金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新生享受二等奖学金。

2)二、三年级综合学业奖学金

二、三年级学生按照上一学年学业成绩和成果进行评定,其中一等奖奖励12000/·年,奖励比例为本年级参评学生人数的40%;二等奖奖励9000/·年,奖励比例为本年级参评学生人数的40%;三等奖奖励7000/·年,奖励比例为本年级参评学生人数的20%

具体管理按《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3.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硕士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档案和工资关系不转入学校者,不享受助学金。

全日制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比例为100%6000/·年,分为10个月发放,600/·月。

具体管理按《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其他奖助项目

1.硕士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实践技能、道德风尚、文体竞赛等某一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团体或个人,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制订。

2.“三助一辅(助教、助研、助管、本科生辅导员助理)岗位津贴

学校根据培养需要设立硕士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本科生辅导员助理岗位。具体参照《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实施意见(试行)》执行。

3.特殊困难补助

为缓解经济特别困难的硕士研究生的生活压力,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特殊困难救助金,用于补助硕士研究生个人发生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个人发生重大疾病、家庭重大变故等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困难补助标准为1000-3000元,特殊情况下给予困难补助5000元。硕士研究生特殊困难补助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申请、培养单位审核,报学校研究视实际情况发放。

4.国家助学贷款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困难的硕士研究生可自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助学贷款标准的最高限额。具体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平顶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2441号)执行。

5.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

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奖励6000元;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奖励2000元(获奖比率不超过当年申请硕士学位论文数量的10%)。

以上1-4条奖助项目适用于档案(含在职人员的工资关系)载入我校且本学年已完成学籍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三、附则

(一)国家、省综合奖助和单项奖助的资助标准、名额和资助办法发生变化时,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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