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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4-10-02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激励我校硕士研究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面发展,促进培养机制改革,提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3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年。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适用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硕士研究生。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者以及当年已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硕士研究生,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硕士研究生,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疾病、创业、因私出国留学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要素主要包括:

(一)政治表现:主要考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态度、科研态度、道德品质、团队合作及遵守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

(二)学习成绩:主要考察课程学习阶段的成绩情况;

(三)科研成果: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学术成果;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偏重考察其实践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实践成果。

(四)外语水平:主要考察硕士研究生参加全国英语水平六级考试成绩,参加雅思、托福及俄语、日语、韩语等其他语种经境外教育机构入学认可的外语水平考试成绩;

(五)获奖情况:主要考察获得各类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各类科技活动、学科竞赛获奖等方面的情况;

(六)社会工作:主要考察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集体活动和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七)学生干部:主要考察在党团学组织和班级建设中担任学校、学院学生干部等方面的情况;

(八)导师评价:主要考察导师对硕士研究生人格品质、理论基础、动手能力、团队精神、导师任务完成情况等给出的综合评价;

(九)其他要素:需要考虑的其他评审因素。

要素二不低于30%,要素三不低于50%,要素四不低于10%,其中要素一,要素八作为一票否决条件,但要素八不占比例。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违反学术道德,科研工作中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抵制学校开展的活动,利用网络等手段攻击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声誉,或利用网络传播谣言;

故意欠费或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管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为组长,研究生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导师代表为成员。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职责是:负责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日常事务,统一保存全校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委员,分管副院长、副书记为副主任委员,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导师代表、硕士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以硕士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审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学院硕士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和学科情况等,制定各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作假。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成绩单、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对本学院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进行初审,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本学院推荐获奖硕士研究生名单,在本学院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将推荐获奖硕士研究生名单及评审支撑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研究生处

第十五条  研究生处对各学院上交名单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全校汇总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对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硕士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硕士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组织评选,对于不符合评选条件被推荐的将直接取消申请人的获奖资格,相应名额由学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调配到其他学院。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于每年12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硕士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硕士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资助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在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对违规违纪者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已发放奖励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已参评并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其参评国家奖学金的业绩条件不得再次用于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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