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全面实行硕士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硕士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13〕283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3〕171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学业奖学金)由河南省财政拨款和学校出资共同设立。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章 评选比例、奖励标准
第四条 评选比例、奖励标准
(一)新生学业奖学金
新生学业奖学金分两个等级:
1.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2000元/生,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正常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均可享受一等奖学金;
2.二等新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凡未获得一等新生学业奖学金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享受二等新生学业奖学金。
(二)二、三年级综合学业奖学金
二、三年级综合学业奖学金分三个等级:
1.一等学业奖学金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40%评选,奖励标准为12000元/生·年;
2.二等学业奖学金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40%评选,奖励标准为9000元/生·年;
3.三等学业奖学金按照参评学生人数的20%评选,奖励标准为7000元/生·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无补考或重修课程;
(六)科研能力强,科研及其他成果突出(须以平顶山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七)积极参加专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八)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参评范围
第六条 凡取得学校正式学籍、按时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含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学业奖学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当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
(二)休学期间的硕士研究生(含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
(三)延期毕业的硕士研究生;
(四)参加非法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硕士研究生;
(五)违规违纪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硕士研究生;
(六)抵制学校开展的活动,利用网络等手段攻击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声誉,或利用网络传播谣言的硕士研究生;
(七)违反学术道德,科研工作中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硕士研究生;
(八)未交学费或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者;
(九)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
第五章 评审办法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新生入校一月内进行,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并被正常录取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新生均可享受一等奖学金,其他未获得一等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新生享受二等奖学金。
二、三年级综合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根据申请人前一学年的学习成绩、科研或专业实践业绩、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思想政治与学风道德等综合考核。评审要素所占总分的比例为:学习成绩二年级占50%,三年级占40%;科研或专业实践业绩(含项目、论文、著作、专利、案例、研究报告、设计、创作、比赛、展演等)二年级占40%,三年级占50%;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占10%;思想政治与学风道德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分管硕士研究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为组长,研究生处负责人为副组长,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导师代表为成员。职责是: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十条 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职责是:负责学业奖学金日常事务和工作协调。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主任委员,分管副院长、副书记为副主任委员,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导师代表、硕士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评审、解释以及材料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情况,以硕士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及评审细则,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评审工作于每年新生入校一月内进行。申请新生学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 二、三年级综合学业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于每年9月至10月进行。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硕士研究生综合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人上一学年课程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六条 培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拟获奖名单后,在培养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硕士研究生对培养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八条 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培养学院申报情况进行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者,可向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裁决,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公示无异议后,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及备案。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对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获奖情况记入硕士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如果发现硕士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发现上述问题的,收回该生已获得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及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