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2〕118号)、《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学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教〔2023〕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省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硕士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由地方财政统一划拨。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文件适时调整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受助学生指定的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财务处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