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任课教师调课、停课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任课教师调、停课指因上课时间、地点以及任课教师变更引起的课程停课、补课调整。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安排一经确定,任课教师不得擅自调、停课。在下列情况下任课教师可以申请调、停课:
1.经学院批准,同意任课教师外出参加会议、学术活动的;
2.因病无法上课的;
3.其他特殊原因造成无法上课的。
第三条 调停课办理程序
(一)申请及审批
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需调、停课的,须办理报批手续。流程如下:登录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系统-教学管理-调停课申请-申请调、停课-填报提交申请-院研工办主任(公共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审核-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从系统导出调停课申请单(盖章)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调停课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开课学院研工办主任(公共教学单位:教学秘书)及任课教师应立即通知相关学生。
(三)任课教师调课、停课均应至少提前3天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确因突发事件未能提前请假或办理调、停课手续的,须及时报告开课学院分管领导,学院批准后立即报研究生处备案。任课教师应在事后3天内在系统上补办调、停课手续,否则按缺课处理。
第四条 每学期内同一门课程原则上调停课次数不超过2次。上课地点变更需按照调停课流程办理,只做备案,不计入调停课次数。
第五条 按照学校要求,因节假日或重要公共活动而统一安排的调停课,不计入调停课次数。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申请停课后,任课教师应尽快办理补课,学院负责检查补课落实情况。
第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安排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提前结束课程。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