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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管理】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4-11-19 点击数:

                           平学院行〔2024〕8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切实加强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是一项严肃性和保密性很强的工作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逐层落实,严格把关,严守相关纪律要求,确保招生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试题的安全保密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生命线,涉及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稳定密切相关。所有涉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违反规定者一律追究责任。

第四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全过程

第二章 保密责任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保密工作严格落实“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保密责任在命题、制卷、寄送、保管等各环节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和措施,严防出现试题试卷失泄密。

第六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有自命题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研究生负责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指定2名责任心强和政治素质好的工作人员为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人员,负责试题保管和保密工作。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研究生招生考试各保密环节的工作人员(简称“涉密人员”),包括试题命制、审核、印刷、分装、寄发、回收、保管、评卷等与试题、试卷有接触的人员上岗前须签订《保密责任书》,当年有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报考本单位研究生的教职人员,不得参与本年度研究生招生考试录取等涉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教育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试卷在启封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自启用时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九条 所有涉密人员必须接受保密教育,特别是加强对命题和审题教师及接触试题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使涉密人员增强保密责任感,树立保密观念、纪律观念、法制观念,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守机密。未经培训者不得上岗。

第四章 保密室管理

第十条 研究生处设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保密室,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配备防盗门、密码铁柜及视频监控设备等,并保证设备在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密室用于存放启用前的考试试卷,考试实施期间,保密室同时作为答卷(含答题卡、答案)及有关保密的其他资料等的保管室使用。

第十一条 保密室须为考试专用,一般不应挪作他用,如确需他用,必须在下次启用前更换内屋门锁、铁柜密码。

第十二条 在保密室内每次进行接收、分拣、分发等工作时,必须逐一清点,数量符合要求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应当特别注意对备用试卷袋的检查。任何情况均不得单人在现场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密封包装。

第十三条 保密室使用期间,必须保证有值班人员24小时不间断值班,并填写值班记录。

第十四条 保密室使用期间的监控资料、值班记录及试卷出入库记录等材料,应保存至考试结束后一年。

第十五条 值班期间严禁在保密室会客、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电话;保密室内保持清洁,不得摆放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因工作需要进入保密室应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保密室使用期间发生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河南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对漏封、破损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考试的试卷,保密室负责人须报告河南教育考试院,经批准后,指定专人2人以上进行技术处理,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全程录音录像;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严禁将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照、录像设备带入保密室。保密室外屋门外设置手机存放处。

第十九条 试卷保密室铁门及保密柜的钥匙应由研究生处指派责任心强和政治素质好的2名工作人员分别掌管,须两人同时在场才能开启,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

第二十条 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自觉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工作认真负责。

2.安全保密意识强,熟悉保密规定和相关考务工作。

3.未发生过考试工作事故或过失行为。

4.当年无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次考试。

5.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和传染病。

第二十一条 保密室负责人、值班巡逻人员等玩忽职守,不执行本规定,发生试卷泄密、被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命题和审题

第二十二条 命题和审题人员要遵纪守法、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均须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要接受保密教育和业务培训,按照相关保密要求从事命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命题和审题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命题工作在符合保密要求的计算机上完成,命题人员用于命题的计算机及保密介质(研究生处统一下发的命题专用U盘、光盘)从命题开始至研究生考试结束前不得联网。命题和审题教师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电子文本、命题专用光盘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以防泄题。

第二十五条 经严格审定试题正确无误,由命题组长将合格的试卷及其参考答案(评分参考)当场分袋封装、所有审核人签字后,与自命题试卷核查表一同移交研究生处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处,并严格办理试题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接收试题的专管员立即按保密制度要求存入保密室,并将试题袋、参考答案(评分参考)分开保管。

第二十七条 命题和审题工作流程及规范,按《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执行。

第六章 试卷印制

第二十八条 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负责制卷工作。自命题试卷要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集中印制。工作场所要封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九条 制卷全过程要有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专人进行监印,要严格按照使用份数印制试卷。

第三十条 试题管理人员在印制试卷前认真校对题样,保证印制质量,及时处理试卷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第三十二条 印制完毕的试卷和试题底版必须及时撤离机器,经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专人(2人及以上)核验后,放入专用保险柜。

第三十三条 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页、残页、废卷等及时销毁。

第七章 试卷的保管

第三十四条 印制完成的试卷需存放在保密室内间的试卷保密柜中,有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昼夜监管。

第三十五条 试卷、答卷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实现“无缝衔接”,要建立台账记录制度,各环节交接过程均有文字记录,做到有据可查、责任可究。评卷期间,要指定专人(2人以上)认真做好答卷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当天评卷结束后,答卷要立即收回,集中保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考前复印试卷。试卷启封后,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复印试卷,须报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于开考后指派两人复印试卷,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抽出答题纸的考生试题信封仍要保存至录取全部结束,以便备查。

第三十八条 自命题科目答卷由研究生处负责保存,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1年,电子扫描版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介质答卷保存期限为考试结束后3年

第八章 试卷的寄发及回收

第三十九条 在办理试卷寄送及回收时,由研究生处、纪委、保卫处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4名及以上正式在职人员专车押送。

第四十条 研究生处应当在教育部规定时间内,将印制、封装好的试卷通过机要方式寄送到各地相应的报考点。邮包(大信封)封面要注明“(接收试卷地点)××同志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等字样。

第四十一条 在收到报考点寄送回的试卷机要邮件后,严格执行机要保密管理制度和机要收发手续。交接过程中要认真清点,详细记录各报考点寄达的机要数量、编号以及机要袋密封情况。并及时送至装有视频监控的试卷保密室保存。考生答卷在集中整理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四十二条 偶发事件的处理。一旦发生试题试卷失密、泄密或试卷错装错印、错寄漏寄等事件,立即报告河南省教育考试院,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影响范围,迅速调查,妥善处置。非考生本人原因造成无法正常考试的,查清相关情况和范围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安排考生进行补考。

第九章 评卷管理

第四十三条 试卷评阅前,要分科清点答卷,密封答卷封面的考生姓名、编号等信息,按照评卷相关要求对试卷进行装订。

第四十四条 自命题评卷采取集中阅卷、封闭式管理的方式。各学院评卷小组在研究生处统一安排的场所,按规定的时间集中评卷。评卷一般应分题到人,流水作业。

第四十五条 评卷过程中确立的评卷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评卷小组在评卷过程中,遇有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研究生处,由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如有重大情况由研究生处及时报告河南省教育考试院。

第四十七条 在评卷期间,指定专人(2人以上)认真做好答卷的收发、运转和保管工作。当天评卷结束后,答卷要立即收回,存入保密室,集中保管。

第四十八条 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学校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对外透露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评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者复核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所有答卷均要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第十章 初试成绩保密

第四十九条 试卷成绩应及时录入自命题成绩数据库中,对录入的数据应多次核对,保证录入的成绩准确无误,并对缺考及空白卷进行复核。

第五十条 考试成绩未公布阶段的一切信息均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提前对外公开。

第十一章 复试面试

第五十一条 每个复试小组的面试专家不少于5人。复试小组专家组成由二级学院在面试前临时抽签决定。综合面试得分以复试小组各专家给出成绩的平均值作为考生的最终成绩。复试小组专家须现场独立评分,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须交学校研究生处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第五十二条 在每场考试前,参加该场考试的考生通过随机抽签决定考生参加测试的考场和顺序。整个面试过程中只能出现本人面试序号,不得透露真实姓名、本科就读高校等。

第五十三条 复试面试所有评委、工作人员及考生不得携带手机进入复试场所。复试面试全过程必须录音、录像。

第十二章 招生数据管理

第五十四条 数据管理员做好计算机设备的安全和维护工作,防止计算机病毒、黑客恶意攻击或者自然灾害的损害,要妥善保管计算机登录密码,保证数据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掌握计算机数据的工作人员除对相关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准确数据外,对其他人员不提供数据查询服务。任何人不得将涉及考生的各种数据及信息提供给无关人员。

第五十六条  重要的招生数据应及时备份,以防数据丢失。

第十三章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本规定中的条款如与国家新颁布政策不一致时,按国家新颁布政策执行。

第五十八条 各招生学院应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做好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所有涉及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都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保密要求高,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保密教育,工作人员要以对考生、社会负责的态度,严守保密纪律。对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的或违反有关规定发生试卷、答卷失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平顶山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4年12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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