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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管理】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4-22 点击数:

 平学院行〔2026〕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进一步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水平,强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在硕士研究生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社会责任感提升、科技创新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第一责任人,对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规范、身心健康承担全面指导责任。导师既要做好研究生的学业导师,又要做好研究生的人生导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导师岗位是因研究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工作岗位,学校通过明确导师权责,健全导师选聘和招生制度,完善导师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等措施,加强和规范导师岗位管理。导师聘任必须符合导师遴选条件,聘任后必须履行导师职责,接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对导师资格的审核。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四条  导师基本岗位职责

(一)导师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规章制度及学校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指导研究生的职责,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和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的思想贯穿到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不得因社会兼职或社会活动影响研究生的教学与指导工作;

(二)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首要责任人,应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支持所指导的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鼓励研究生将个人的发展进步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需要相结合;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切实帮助研究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校纪校规教育,要求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三)导师应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培养研究生的学术和实践创新能力,积极为研究生的学习和成长创造条件

(四)导师应严格规范经费使用,按规定为研究生提供经费支持,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及其他费用;

(五)导师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要求研究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不得违规拖延研究生毕业时间。

第五条  校内导师岗位职责

校内导师应参与研究生招生、培养和就业的各个环节,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学校及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服从学校、学院统一工作部署与统筹安排,认真履行研究生招生工作职责,全程规范参与研究生招生考核、复试遴选、资格审核、综合评价等关键环节工作。始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守招生工作纪律与廉洁自律要求,严把研究生生源质量关口,着力提升生源选拔质量,为研究生培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二)牵头统筹、与行业(企业)导师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共同参与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联合开展课程教学、实务训练与科研实践,协同指导研究生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写作相关工作,深度参与研究生全流程培养环节

(三)定期与所指导的研究生沟通交流及时掌握研究生思想动态与学业进展,指导研究生科学制定阶段学习与科研计划,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合理规划课程选修与课程学习,协助确定科研方向,全程跟踪掌握研究生学业状况,确保培养过程有序推进;

(四)负责指导研究生开展系统性学术研究,定期组织学术研讨、学术交流与学术报告活动,积极吸纳研究生参与各类科研项目与课题研究,着力培养研究生学术规范、创新意识与科研素养

(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承担主体指导责任,全程参与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论文评审与正式答辩等关键培养环节,严把论文质量关,确保学位论文水平与培养质量达标

(六)全面负责研究生的职业发展与就业工作,结合专业方向、行业需求以及研究生本人职业发展意愿,为研究生提供个性化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建议;主动对接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优质就业资源,积极为研究生拓展实习和就业机会,做好就业推荐与跟踪反馈工作,切实促进研究生高质量就业;

(七)定期参加学校与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学术交流及业务提升活动。新选聘的校内导师须按要求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指导研究生。

第六条  行业(企业)导师岗位职责

行业(企业)导师应有效地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特别是专业实践计划的制定,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原则上由本人所在单位为其指导的研究生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实践岗位,协助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相关行业资格认证,强化专业学位类别与相应职业资格认证的衔接机制;

(二)与校内导师积极配合,共同开展案例教学、共同编写教材、开展科研合作等,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培养活动,每年为研究生举办不少于1次(含1次)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

(三)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设计及论文指导,参加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答辩等多个培养环节;

(四)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的思想教育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与校内导师及时沟通了解研究生学习情况并给出培养意见;

(五)应积极参与校企联合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积极拓展与所指导专业(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成为校级或省级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参与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管理与维护,同时参与我校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有关管理制度的制定。

第七条  导师权益保障

学校尊重并保障导师在招生、培养、资助、学术评价等环节的合理自主权;保障导师相应待遇,提供必要工作场所与实验条件;畅通意见反馈渠道,保障导师依法依规履行指导职责。

第三章  导师考核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核心力量,其指导水平与履职成效直接关系到研究生培养质量、学科建设发展及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开展导师考核工作,是规范导师履职行为、强化导师责任意识、提升导师指导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全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促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通过科学、公正、全面的考核,能够引导导师自觉履行岗位职责,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升学术素养与指导水平,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研究生提供坚实保障。

第九条  考核对象为考核年度内实际指导研究生的校内导师和行业(企业)导师。

第十条  导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每年开展一次,由研究生处统筹安排。考核采用学术委员会评价、教学督导评价、研究生评价与导师自我评价相结合方式,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研究生评价以匿名问卷方式开展,结果作为考核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导师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一)考核程序

1.导师所在学院在党组织领导下成立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导师考核工作。

2.导师本人填写《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所在学院,未按时提交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本单位导师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科研水平、教学效果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4.学院对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考核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满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报送研究生处备案。

(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三)考核内容

1.校内导师的考核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岗位职责执行。

2.行业(企业)导师的考核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岗位职责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考核不合格:

(一)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出现政治问题或违反师德师风规范的。

(二)不履行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

(三)导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或导师本人发表的成果存在作假情形的。

(四)指导的学位论文在河南省学位论文抽查中,专家的意见为不合格的,但经复核确认论文不存在质量问题的除外。

(五)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学校组织的“双盲”评审中,同一年出现2篇次不合格或连续2年出现不合格的,但经复核确认论文不存在质量问题的除外。

(六)研究生培养过程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其他经认定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的情况。

对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导师,将取消其招生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招生。“取消招生资格3年”期满后,导师可申请恢复招生资格,具体程序参见《平顶山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遴选与招生资格审核实施办法》。其中,因师德师风问题考核不合格的,严格按照一票否决制执行,永久取消导师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导师提出不再担任导师的,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不再担任导师。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机制,对立德树人成效显著、指导研究生取得高水平成果、培养工作贡献突出的导师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对导师指导行为存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处提交书面投诉。受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研究生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按学校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申诉。学校对投诉人信息严格保密,严禁导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将导师立德树人履职情况纳入教学督导范畴,由教学督导委员会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结果作为导师考核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考核条件仅为基本条件,学院须在此基础上制定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细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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