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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平顶山学院硕士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办法

作者: 时间:2026-04-22 点击数:

平学院行〔2026〕29号

规范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完善硕士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机制,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和导师双向选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立德树人“双向选择、互相认可”的原则。

   参与双向选择的导师包括校内学业导师、外聘学业导师和校外行业导师。其中,校内学业导师和外聘学业导师必须具备我校导师任职资格及当年招生资格;校外行业导师必须具备我校导师任职资格,且通过上一年度校外行业导师考核

第三条  参与双向选择的研究生应为取得学籍和已注册的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  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师生,不得建立直接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导师应坚持正确思想引领,强化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兼顾学业指导与人生引导,关注学生学业、就业压力及心理健康。

  导师应足额投入指导精力,督促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实践训练及学位论文等培养任务。

  导师应严守学术规范,对联合署名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侵害研究生学术科研权益。

  导师应严格把控学位论文质量,不得将不符合规范与质量要求的论文提交评审、答辩。

  导师应规范经费使用,不得以研究生名义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科研经费及其他费用。

  导师不得侮辱研究生人格,不得与研究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学业、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务。

第十  导师原则上在其所属的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范围内指导研究生,跨学科或类别指导的应当经研究生处批准备案。

第十  学位点所在学院站公布当年具备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单,导师应当及时更新学术成果、科研项目等信息。

第十  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硕士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应当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培养方式为非全日制的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二)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以及学科发展水平、科研平台、科研任务、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确定导师指导研究生限额,并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三)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限额:

1.首次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尚未有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导师,每届指导硕士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学院指导的,每届指导研究生总数不超过2人。

2.已有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导师,每届指导硕士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学院指导的,每届指导研究生总数不超过5人。

3.新增课题经费(含横向课题经费)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人数可增加1人;新增课题经费(含横向课题经费)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或承担省部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人数可增加2人;有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人数可增加2人。

(四)硕士研究生报到入学后,学院应当组织硕士研究生与导师见面,导师向研究生介绍自己的主要科研工作、研究方向等信息;安排硕士研究生参观实验室、工作室等,了解导师的科研工作环境;必要时导师可对研究生进行面试或其他形式的考核。

(五)在硕士研究生与导师双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学院组织硕士研究生与导师进行双向选择。在双向选择中有不相适应或未能按意愿选择者,由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指定或协调处理。

(六)学院双向选择结果在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无异议的双向选择结果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  对指导人数过多的研究生导师,研究生处将重点监控其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

第十  业学位研究生实行校内外双导师或导师组制,校内导师为第一导师,负责研究生的全面指导工作;校外导师(行业导师)为第二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的实践教学环节,为研究生创造条件进行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实践活动,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行业导师每届指导研究生不超过3人。学校建立行业导师选聘、培训、考核、退出机制,考核结果与续聘资格挂钩。

第十  鼓励以团队方式指导研究生,发挥学术团队作用,切实保证对研究生的指导效果。

第十  特殊条件下,研究生可申请更换导师,导师可申请解除与研究生的指导关系,经学科、学院核实后,研究生可另选导师原则上研究生在学期间仅更换导师一次。

第十  本办法2026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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