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学院行〔2025〕1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各项科技竞赛、研究生工作、文体和社会实践活动,促进其全面发展,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设立研究生单项奖学金。为规范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每年评选1次,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具有平顶山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非定向硕士研究生,且入学满2年及以上。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校属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申请组织和评选工作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选比例
第四条 单项研究生奖励用于奖励在思想品德、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第五条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奖设精神文明单项奖、学科竞赛单项奖、文体优秀单项奖、科学研究单项奖等4类,各类奖项推荐名额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但总推荐比例不得超过参评人数的20%。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参评条件
第六条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项每年1000元。
第七条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六)学业成绩无不及格科目。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本学年未按时注册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二)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四)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五)参评学年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实践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六)未按时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者。
第九条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分类评选条件:
(一)精神文明单项奖:用于奖励在文明创建活动或思想道德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研究生。研究生申请精神文明奖须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危济困,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等精神文明方面受到社会或学校表彰,或有重大社会影响及贡献。
(二)学科竞赛单项奖:用于奖励在教育主管部门、国家级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研究生。国家级项目的认定以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与中国高等教育学会“高校竞赛评估与管理体系研究”专家工作组发布的年度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分析报告中所列项目为准。
(三)文体优秀单项奖:用于奖励在文学艺体类作品创作、文学艺体类竞赛获奖、艺术展出与音乐表演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研究生。上述文学艺术类作品、文学艺体类获奖、艺术展出与音乐表演的认定,均以学校相关最新认定文件为准。
(四)科学研究单项奖:用于奖励在学术研究、发明创造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研究生。研究生申请科学研究单项奖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内刊)上正式发表研究论文;2.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第十条 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原则上每人每次限报1项。参评成果均应以平顶山学院为第一单位,研究生为成果第一完成人(或除导师外排名第一)。以团队成果参评的由团队负责人申请,并负责奖学金分配。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单项奖学金,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交《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定,确定初步获奖名单,并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单项奖学金获奖研究生汇总表》(附件2),将推荐获奖硕士研究生名单及评审支撑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 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若研究生对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单项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的研究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单项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收回已发单项奖学金和奖励证书,取消其所在学历层次阶段所有评奖评优资格,并根据《平顶山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已经毕业的,追回已发放单项奖学金和奖励证书,并函告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获得研究生单项奖学金的研究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获得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