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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5-04-15 点击数:

平学院行〔2025〕18号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创新成果的产生,进一步规范对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专项资金、三助经费和社会资助等。

第三条  项目资助对象为平顶山学院在校硕士研究生。项目申请人具备深入开展项目研究的能力,有确定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成员,责任明确;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平顶山学院在校硕士研究生,核心团队成员应以我校在校研究生为主体,允许我校在校本科生参与项目。

第四条  资助项目每年设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资助5000元/项一般项目资助2000元/项

第五条  申报项目要紧紧服务国家和地区重大战略需求、聚焦前沿热点、弘扬优秀文化,开展创新研究。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潜力的硕士研究生开展基础性、战略性、交叉性、前沿性科学研究和共性技术研究。自然科学类项目侧重突出原始创新能力、满足区域重大需求能力,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将政治方向和社会责任放在首位,突出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和专业性。

第六条  项目类型包括:发明创造类、制作创作类、创新创业类三大类。

(一)发明创造类项目:该类项目主要指围绕生产生活中需要改进革新的小器械、小设备、智能化机器人、设计针对某项管理工作的软件和系统进行的科技小发明、小创造等。项目立项申请时要对自己将进行的发明创造及其预期成果做说明和论证,要写明已具备的前期研究基础和可实现性,研究过程步骤科学,操作性较强,形成的成果为具有一定实用价值的自主创造的实物成品,具有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有三位专家的一致性鉴定意见。

(二)制作创作类项目:该类项目主要指研究生自主研发的科技产品、设计制作的手工艺品和特色作品、创作的文学艺术成果,包括创作小说、剧本、相声和小品,拍摄微电影、社会公益广告宣传片,创作歌曲、编排舞台剧或小型话剧、策划以校园特色文化为背景的主题活动等。项目立项申请时要写明制作或创作作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体现原创与特色,最终成果应以作品、实物或视频光盘的形式呈现,作品公开发表见刊,或获得省级以上奖项或完成校级及以上委托专项。鼓励项目负责人在全校范围内跨院系招募团队成员合作完成。

(三)创新创业类项目:该类项目主要是指有一定针对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的调研报告和提案、创业项目计划书、创业设计方案、创业金点子等。允许项目负责人在校外进行创业,但团队核心成员必须在校内招募。项目最终成果应是有一定针对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的创业计划书或调研报告,并在相应领域发表论文,或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或取得省级以上创新实践类赛事奖项。

鼓励所有项目与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紧密结合,优秀项目优先推选参加国家赛事。

第七条  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和研究导向,遵守学校科研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已着手进行研究或已有一定研究基础,能较快产出成果的。

(三)从事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障,原则上要求在1年以上,才能申请结题验收。

(四)申请者能够妥善处理参与导师课题研究与自主科研的关系并征得导师同意和支持。申请者导师须签订项目指导承诺书,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五)每位研究生在攻读同一层次学位期间只能申报一项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

第八条  申请评审程序

(一)申请者应认真填写《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严格按照《申请书》具体要求逐项填写,交所在培养单位。

(二)各培养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对提交项目进行评审,对本单位申报项目按成绩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公示3天以上且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审核申请人资格,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生效。

第九条  项目管理

(一)实行导师指导下的申请人负责制。

(二)项目资助取得的研究或实践成果须标注“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专项资助”。

(三)学校每年上半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进展检查。资助期限结束后,研究生应认真填写《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终期结项表》。《终期结项表》及相关附件材料经导师同意后交所在单位,由培养单位初审、研究生处组织复审。

第十条  结题验收要求

项目在研期间内获得的学术成果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以“平顶山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第一作者身份是指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共同作者,或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校内共同第一作者只认可排名第一者。

(二)以平顶山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研究生本人以第一申请人(或导师为第一申请人,研究生为第二申请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三)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一定社会效益,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或学科竞赛奖励。

(四)研究生参与项目取得的成果获得县区级以上党政部门纳或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排名前三);或为行业部门(须为上市企业或国有大中型企业、或县处级及以上企事业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效益证明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未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经导师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研究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

(一)按项目年度预算下拨,项目立项后两个月内,可开始经费报销项目资金的30%;项目进行九个月后,项目负责人提供中期考核表,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资助项目,继续资助的可继续报销项目资金的50%;项目进行一年后项目负责人提供项目终期考核表、项目成果证明等,根据项目完成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决定是否报销项目资金最后的20%。

(二)项目资助经费专款用于研究或实践活动。

(三)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缓拨、停拨,直至终止资助:

1.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2.未按要求上报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培养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3.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其它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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