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学校首页

【日常管理】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5-04-15 点击数:

 平学院行〔2025〕1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管理工作,保障研究生外出期间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平顶山学院研究生暂行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学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研究生外出是指从学校外出学习科研,具体包括国(境)内外联合培养、出国(境)学术交流和外出调研、实习、实验、访学、实践、参加学术会议等情况。

第四条  研究生因私、因病外出请假,按照平顶山学院研究生请假制度执行。

第二章  外出申请及审批

第五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严格履行研究生安全教育管理职责,严格审批研究生外出申请,妥善处理研究生外出时发生的各种事件与事故。

第六条  研究生外出时间不超过两周的,须履行研究生申请、导师审核、培养单位审批等程序;外出时间超过两周的,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批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七条  研究生外出时应提出外出申请,提交相应的审批材料,并按程序经审批后方可离校。

第八条  培养单位导师和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研工办”),应对研究生提交的相关外出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和存档。

第三章  外出教育与管理

第九条  培养单位应加强研究生外出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研究生外出安全风险预案。

第十条  研究生到达外出地点后应及时向导师和研工办报告,外出活动要按照预定内容、时间、路线进行;若需变更或延长外出时间的应及时向导师、研工办报告并征得同意,并重新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外出超过两周的,应每周将在外学习生活情况向家长、研工办和导师汇报。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和研工办应在研究生外出期间至少每周与研究生联系一次,掌握研究生在外期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并建立家校联系机制。

第十三条  研究生外出结束后应及时返校,在返校后向导师和研工办进行报备,由导师和研工办予以确认。

第四章  外出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或导师)应为外出学习科研的研究生购买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未履行外出手续而擅自外出发生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研究生导师私自将研究生派出、未履行外出手续研究生发生事故的,导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研究生如在外出期间遇到人身财产伤害时,应及时向在外学习科研单位负责老师和导师、研工办汇报详细情况,情节严重的还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培养单位应第一时间与研究生近亲属联系,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研究生处,必要时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非因学校安排的学习科研任务造成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因履行学校安排的学习科研任务时发生的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研究生本人依法承担责任外,学校还将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二十  联合培养研究生外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原《平顶山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315)自行废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未来路南段

邮政编码:467000   版权所有©平顶山学院研究生处 

招生咨询热线:0375-2077228  0375-2077229

研究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