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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平顶山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5-29 点击数:

平学院行〔2025〕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的质量监督,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精神,依据《平顶山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立德树人、服务需求、提高质量、追求卓越为主线,围绕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关键环节,强化质量主体职责,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构建质量监督机制,引导学院、学科、导师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建设高水平应用型大学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实行校、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制度。学校成立校级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组(以下统称“校督导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成立院(所、中心)级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院督导组”)。校级督导组由 5-8名督导员组成,设组长 1 人。校级督导员由研究生处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估中心审核,由校长聘任,颁发聘书。院级督导组由培养单位负责选聘,成员人数一般2~5人(可参考在校生规模确定),设组长1人,报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估中心备案,同时接受校督导组的工作指导。

第五条  督导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熟悉研究生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认真负责,为人正派,处事公正,善于从实际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和改革建议。

(三)具有较丰富的研究生培养或管理经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 70周岁,身体状况良好,自愿担任督导工作且时间有保证。

(五)校院两级督导组成员同期不得交叉任职。

第六条  督导每届任期为2年,可连聘连任。在聘期内,督导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递补新的成员;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者,学校有权进行人员调整。

第七条  校督导组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学校研究生培养环节全过程进行督导。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招生复试、培养方案执行、课程教学、专业实践、中期考核、学位论文等环节工作进行检查,反馈检查结果并提出建议。

(二)对研究生重点培养环节进行督导。检查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学术不端检测、评审答辩和抽检等关键环节的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反馈检查结果并提出建议。

(三)对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进行督导。对教育过程中呈现的重要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分析影响培养质量的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为教育政策制定与调控提供依据。

(四)对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研究生教学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是否符合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规范;教育教学保障是否到位等,反馈检查结果并提出建议。

(五)随机走访或听取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者、学校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院督导组在本单位范围内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重点督导课堂教学与专业实践情况,主要从学科专业层面进行教育教学质量和秩序的督导。

(二)督查研究生的招生复试、学位论文开题论证、中期考核、学位论文预答辩及学位论文答辩等关键环节,从专业层面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与督导本单位学位点建设、研究生导师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情况。

(四)检查本单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材料、培养过程中考核材料等是否规范、齐全。

(五)随机走访或听取本单位研究生导师、研究生、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者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培养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督导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采用经常性督导、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三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督导工作。督导方法包括随堂听课、听取汇报、组织座谈、调阅材料、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召开专题研讨会等。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校督导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学期初负责制定督导计划,分解督导任务、学期末总结督导工作,主持督导组会议,做好与学校、培养单位的沟通联系。

(二)校督导组按照要求开展督导,并对督导内容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第一时间与被督导对象沟通,直接反馈督导信息,提出改进措施,对督导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了解详细情况、反馈至有关部门,并督促落实。

(三)校督导组督导结束后,应及时分析汇总质量监测情况,形成并提交专项总结报告,提出改进研究生教育教学的意见和建议。

(四)校督导组不定期召开督导工作研讨会,针对督导发现的研究生教育的规律性突出问题开展专题研讨。

(五)学院督导工作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安排,指定人员负责日常管理,独立开展学院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同时,应积极配合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的整体安排,保证校、院二级督导工作发挥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的积极作用。

第四章  督导工作保障

第十一条  保障措施

(一)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管理办法是我校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是督导组开展工作的依据。

(二)督导员凭“督导证”开展督导工作,各单位要密切配合,落实建立督导组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教学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要全力支持、配合督导组工作,不得拒绝、干扰督导组开展工作。

(三)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40学时,听课巡课不少于10学时,具体工作量核算参照《平顶山学院教育教学督导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实施督导定期考核,对督导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学校为督导员提供学习交流和日常工作的必要条件,根据工作支付一定报酬,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二条  学校相关单位对督导员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如有必要,督导组可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估中心负责督导员日常管理,收集和反馈督导意见、建议,确保督导结果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督导应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对督导对象的评价结果,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向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反映,不得私自外传。

第十五条  督导对象如对督导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督导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督导结果应用:

1.对连续两次授课(带教)质量被评为不合格的教师,由相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2.督导组对教师授课(带教)质量的测评成绩作为导师选聘、教学评优、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3.督导组的反馈意见及建议将作为研究生招生指标调整、研究生教育教学类项目立项、培养单位培养质量考核评价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4.督导组的反馈意见及建议可作为修改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培养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院级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管理细则,组织开展本单位研究生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学督导与质量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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