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学院行〔2025〕32号
第一条 为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组织与运行机制,加强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规程》(学位〔2019〕17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培养指导委员会)是全面负责本学位点建设和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层组织和专家机构,主要承担本学位点的培养质量标准制定、培养实施、学位授予、导师队伍建设、学位点建设与评估、质量保障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学术学位按照一级学科组建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别组建培养指导委员会,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跨不同二级培养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组建培养指导委员会。
第四条 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跨多个二级培养单位的,各相关二级培养单位应设置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下的培养指导组。专业学位按领域招生且领域之间培养差异较大的,可根据需要设置培养指导委员会下的领域培养指导组;招生领域跨二级培养单位的,领域培养指导组可按二级培养单位设置。
第五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一般由9人以上组成(总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主任委员由本学位点负责人担任。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来自校外行业部门的委员人数不得低于总人数的1/3。
培养指导委员会设秘书1人,担任人员可不限于委员。
第六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均为兼职。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和覆盖面,跨培养单位的培养指导委员会一般应确保每个主要参与培养单位都至少有1名委员。
第七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名单由一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牵头单位组织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正式组建。培养指导委员会下设培养指导组的,其组长应由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八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条件包括: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具有现代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具有现代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教育观和质量观。
(二)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研究生指导和培养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政策法规,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
(三)校内委员应为本校在职在岗研究生导师,原则上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获得博士学位。
(四)专业学位行(企)业专家须为本校在聘研究生校外导师,且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具有高级职称且实践经验丰富;二是在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知名外资企业、上市公司、行业部门等单位担任重要技术或管理职务。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研究生处的管理,开展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教育相关事务的协调、组织、研究、监督和评估等工作,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学位点建设和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并监督或组织实施本学位点建设;
(二)积极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专家沟通交流,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三)组织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工作,为本学科专业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管理部门提供咨询和决策服务;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基本标准和培养方案,并监督检查研究生培养质量;
(五)指导本学科专业研究生课程教学、课程建设、学术活动、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
(六)负责监督指导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答辩等工作,并给出学术评价。
(七)负责编写本学位点(领域)年度发展报告,组织开展本学科专业学位点合格评估、质量监测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制定改进提升方案;
(八)就本学科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社会需求、就业情况等开展调查、分析和研究,并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咨询建议;
(九)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学科专业实际确定的,以及学校委托的其他研究生教育工作。
第九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履职的,需调整培养指导委员会名单。调整建议名单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产生。
第十条 培养指导委员会应建立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总结、部署研究生培养工作,研究审议研究生培养重大事宜。会议应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到会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会议重要事项的决定或决议须以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一半,表决结果方为有效。经主任委员同意,必要时可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讨论和表决。表决结果经主任委员签名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