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学院行〔2025〕32号
为了更好地完成硕士研究生培养任务,合理使用和管理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拨付标准
硕士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培养过程中用于相关业务开支的培养业务费。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拨付标准为4000元/生•年。
研究生处从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总额中提取30%,用于全校性研究生学术活动(含学术报告、讲座)、集体活动组织、学位论文送审及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资助等全校统筹工作;培养学院统筹总额的30%用于学院研究生集中实践、学术报告、讲座等学院研究生集体培养环节;剩余40%根据研究生导师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在籍人数拨付至导师专用账户用于研究生培养支出。
二、导师专用账户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开支范围
(一)与课题相关的材料费、加工费、实验费以及仪器设备费等。
(二)必需的专业参考书刊或资料费、复印费、学术论文审稿及出版版面费等。
(三)硕士研究生调研费和差旅费。用于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的业务调研、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学术交流等产生的费用。硕士研究生参加此类活动需经导师同意,差旅费按财务处规定报销。
(四)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工作所需主要业务费应来源于导师及有关课题组的科研业务费。
三、使用及管理办法
(一)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实行“培养业务费包干、跨年度滚动、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原则,采用学校、学院及导师三级管理。
(二)财务处需对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划拨、报销进行核算监督。研究生培养业务费要根据学校财务相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开支导师科研业务费等非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各类支出。
(三)硕士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业务费。
(四)使用时应严格遵循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
四、其他要求
(一)聘请校外专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其往返差旅费、食宿费均由各导师组自行解决。
(二)因论文重新评阅、答辩而发生的学位论文印制、评阅和答辩等费用均由研究生自理。
(三)未缴清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研究生暂停划拨培养业务费;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划拨培养业务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予划拨培养业务费;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和休学期间停发培养业务费;因退学等其他原因终止学习的,收回剩余培养业务费。研究生毕业离校后,剩余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在毕业当年年底由财务统一收回。
(四)研究生培养期内更换导师的,该生未使用培养业务费随之变更。
五、本办法自2025级硕士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